参加团建活动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看看这两个案例
陈志华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按照惯例,公司每年都会举办一次年会聚餐。经董事长同意,陈志华在聚餐前就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业绩作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进行了年会的文艺演出和抽奖活动。聚餐结束后,陈志华组织大家去KTV唱歌。不料,陈志华在餐厅门口不慎摔倒,医生诊断为左膝盖骨骨折。
公司认为,陈志华当晚聚餐时并未受伤,聚餐结束后还私自邀请一些同事去KTV,其间并未感到身体不适,即便摔倒,也是因为陈志华酗酒所致。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作为公司员工,陈志华所在部门年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脱离公司单纯的生产经营活动;年会费用由公司报销,陈志华在聚餐时也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当晚的聚餐不属于私人聚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是在出差途中因工作原因遭遇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算作工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会议、学习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属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属于“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项判决则是基于法院对工人参加团建活动性质的不同认定。为庆祝新年的到来,沈某下班后与十几位同事聚餐。聚餐结束后,沈某驾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沈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2018)E010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申某未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因此,原告请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的团建制度鼓励员工自发组织活动,是导致沈某受伤不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但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的事实和观点,沈某参加的是私人聚餐,没有工作内容,并非公司团建活动。可见,被告的团建活动制度本身并不是导致沈某受伤不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因公缺勤”比正常工作时间存在更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如果这些风险都由劳动者承担,则违背了公平的理念。因此,如果伤害是由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引起的,如团建、会议、学习等,则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参加不涉及工作的私人聚餐,则不能认定为公司团建活动,由此造成的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提醒各位劳动者,年底聚会多,记得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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