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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团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律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针对刘某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英战。王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在因工缺勤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刘某根据公司的活动安排参加登山活动,该活动由公司组织、资助,属于员工福利,活动本身并不脱离员工身份而独立存在,因此,上述活动本质上与工作相关,是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因此,刘某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缺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遭遇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刘某在景区受伤的事实,其自行参加其他活动,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安排,刘某是在景区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综上所述,刘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王律师建议刘某可以要求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刘某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据四川工人报、四川工人报记者项晓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