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旅游“陷阱”有哪些?消费者如何维权?
近期,旅行社恶意“弃团”事件屡屡发生,均是因内地旅行社低价招团、组织赴新疆旅游,因游客购物不达预期,导游“弃团”所致。
低成本旅游“陷阱”是什么?
其特点是以极低的价格诱惑消费者报名旅游,在旅途中额外收取“小费”、“服务费”等费用,或强迫购物,以次充好,提供极差的住宿条件、车辆等设施。
低成本的旅行套路有哪些?
比如,以“比赛奖励”名义赠送旅行团、以“政府补贴”名义组织低价游、街头揽客低价游、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低价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组团低价游、利用社交平台组织低价跟团游等。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旅行社以低价旅游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产品或服务,然后向消费者收取“小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以下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法律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黑”旅行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黑心旅行社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旅游业务,实施消费者欺诈的,可能涉嫌欺诈或者非法经营。
法律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下列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专营、独营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销售的其他商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低价旅行往往打着“价廉物美”的幌子。参加团队旅游时,一定要考虑自身权益,选择正规旅行社,不要贪图小利,避免落入“低价旅行”陷阱。一旦发现擅自更改行程、强制消费等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