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点、沿革、现状及纳税人解析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税基是净收入
税收负担直接且难以转嫁
发挥强大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有不同的税收模式和征收方法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及现状
1. 1980年的立法
2. 1994 年修正案
3. 2011年修订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特点
2013年实现税收收入6531.5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5.9%。
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担。
特征:
分类和收集
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税源申报制。
四、纳税人(重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或者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判定纳税人为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法定标准,并不是指实际居住地,也不是指特定期间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原因消除后必须返回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即为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
在中国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天数达到365天,如临时离境,该天数不予扣除。
前款所称暂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每次离境累计不超过30天或者累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受雇、聘用、履行合同等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出租财产给承租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类特许经营权在中国使用所得的收入;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五年以上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不超过九十日或者累计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的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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