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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团队)外出活动中受伤的应该属于工伤吗?

今天绿鑫团队特别选取了一则经典案例,帮助大家详细解读“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这一问题。

【案件】

案号:(2016)苏0411杭初170号

当事人朱某为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为增强员工凝聚力,组织员工春游,该活动属自愿性质,个人需承担部分费用。但在春游过程中,朱某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股骨骨折。朱某认为,其是在公司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判定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我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工伤?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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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有职业病

5.因公受伤或者缺勤

6.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非自己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被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劳动者原为军人,在战时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遭遇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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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来了!

朱先生认为,春游本质上是和工作挂钩的,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对员工的一种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旅游本身不能脱离员工身份而存在,组织旅游本质上是和工作挂钩的。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于全职工作,工作时间也不仅仅指平时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并非固定的办公地点或工作地点。只要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利益为员工安排或组织各项与工作或员工利益相关的任务和活动,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公司组织员工到深圳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不涉及工作事项。朱某的受伤既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也不是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与工作无关。因此,朱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定为工伤的条件。

朱某及其雇主的诉求,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裁判方式。

一、工伤认定判断

法院认定其构成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员工在因公出游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失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从旅游的目的、性质、费用承担、受益人,以及员工是否处于被管理的岗位或者被迫参加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特别是认为,组织旅游是为了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因此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属于工作的延伸,既符合“因公外出”的前提,也符合“因公受伤”的认定条件。这一论证思路在其他案件中也有体现。

另有一些法院认为,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下列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

二、不认定为工伤的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失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如何认定“出差期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受用人单位安排外出或者在单位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学习、参加会议期间,以及因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外出从事其他活动期间,均定义为“出差期间”。上述规定将“劳动者出差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内容”与“因工作需要”或“单位安排外出学习、参加会议”紧密结合起来。 如果前者与后两者没有紧密联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从活动性质上看,虽然是公司组织的春游,但并没有强制要求,也不具备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不能认定为工作出游,因此不存在因工受伤的问题。

【总结】

本案中,朱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受伤,公司组织的活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工外出”,前述活动属于旅游性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观光等活动,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因此,朱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实施规定》,除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外,均视为工伤。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以团队建设为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类活动集体属性明显,应视为工作原因的延伸。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脱离团队,在私人活动中受伤,则不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