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被强迫购物怎么办?新条例保障游客权益
新规定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款、停留期限;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达成协议,经旅游者签字确认。
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有偿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等方式,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等名义向相关经营者索取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遗弃、限制行动自由、威胁、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有偿旅游项目。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还所购买的物品及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对已支付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可以提前退货、退还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在充分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新规的其他内容
不文明行为记录或影响出境旅游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机构、行业组织和相关经营者。有关部门机构、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可以依据职责权限,将其记入征信系统,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游客黑名单机制,此次条例中关于限制旅游、乘坐航班的规定,是对不文明行为处罚的进一步细化。
以不合理低价招揽顾客 最低罚款3万元
根据规定,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以低于接待服务费的价格招募、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相比较而言,旧版规定虽然没有如此详细的罚款数额规定,但“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较新版有所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