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金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不正当利益案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旅游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7月6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中接到游客现场投诉,涉及某锦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在瓮安。 经查,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团体费35908元,实际接待费用42601元。 收取的差旅费低于实际接待费用。 旅行社与购物店约定,购物店根据购买商品的人数向旅行社支付每人30元的“人头费”,共获得返利810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2、没收违法所得8110元;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罚款; 4、另一直接责任人员芮某被罚款8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
典型意义: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和维护我省旅游者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运行秩序。
典型案例二:辛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旅游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6月8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第三方暗访调查称:“贵州中青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江路营业部有限公司提供低价免费门票和礼品来吸引游客,9.9元/人,妙岭屯堡一日游。” 经查,“苗岭屯堡一日游”由辛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未收取游客服务费。 实际接待费用为1640元,基本实现零负团费。 根据旅行社与购物店的协议,购物店按照每人进店35元的“人头费”,将获得1715元的回扣。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1007115元;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罚款1万元; 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被罚款8000元,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典型意义: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和维护我省旅游者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运行秩序。
典型案例3:贵州魅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或游客要求的情况下指定特定购物场所。
关键词:指定具体购物地点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7月3日收到投诉,主要内容为: 1、网上促销与签订的合同不符; 2、导游打压游客、暗示购物问题的; 3、不购买保险的问题; 4.购物商店太多。 经查,该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与游客签订了4家购物店,但在未与游客达成协议或未经游客要求的情况下,实际参观了行程中的5家购物店。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2、对本次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王某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贵州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旅游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9月29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发现一条在抖音、微博等平台流传的网络舆情。 海报上写道,“贵阳一家旅行社的导游怀疑游客没有购买翡翠,于是将巴士停在服务区,停留1小时。” 内容是一段导游在车上骂游客的视频,视频中附有字幕。 经查,涉案旅行社团队收取团体费20340元,实际接待费用24356元。 收取的差旅费低于实际接待费用。 旅行社通过组织游客到购物商店购物,并向购物商店收取回扣,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将给予行政处罚。
拟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罚款新台币2万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给予处罚。 一名导游执照被暂扣三个月,并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和维护我省旅游者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运行秩序。
典型案例5:贵州元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旅游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5月18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国际金融街2号楼的一家旅行社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经查,涉案旅游团团费收入17820元,实际接待费用24188.5元。 团费收入低于接待费用。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购物店购物并向购物店收取回扣,获取不正当利益。 。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预案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09,917.12万元、50分;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罚款2万元; 4、何某某某被罚款10020元。
典型意义: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有利于保障和保障来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维护我省旅游形象,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六:李导游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游客花钱
关键词:强制游客消费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5月5日,贵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科接到游客投诉。 该游客自称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组织的贵州五日游,负责带团的导游李某使用了“你不是”等语言。在公交车上和商场里“不买东西就可以回车”,强制游客购物。
执法部门对投诉进行了多次调查核实,查清了接待游客的旅行社和指定导游的相关信息,调取了导游李某强迫游客消费的录音。 并将投诉人在跟团旅游时录制的音频文件转换为文字。 录音内容包括:“进入购物店后,我空手而出,我不知道你以后会如何面对我,我见到你时心情可能不太好,你别怪我因为区别对待你,把你当成别人对待……”以及其他胁迫性的话语。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1、对李某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2、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受到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强迫游客消费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
典型案例7:导游孟某某开展导游活动并向游客兜售物品
关键词:向游客出售物品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5月5日,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案件督办通知书((黔)文市宾督字(2023)007号)。 该机构表示:“根据第三方卧底侦查组反馈,贵州某出行旅行社组织的一个旅游团涉嫌向游客兜售物品。” 经多方调查情况,执法部门查明,接待游客的旅行社为贵州精艺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导游为孟某。 他们还获得了导游孟向游客推销物品的视频文件。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导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和《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1、孟某被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2、对委托其提供导游服务的贵州精艺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
典型案例8:林导游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向游客推销物品
关键词:向游客出售物品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6月27日,贵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旅游巴士网上抽查问题清单》。 其中,贵州FT0099旅游车上,贵州恒景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委派一名导游,涉嫌向游客兜售物品。 经多方调查情况,执法部门查明接待游客的旅行社为贵州恒景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指定导游林某的相关信息,并调取了旅游视频档案。林导游向游客推销物品。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处理情况:1、林某被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对委托其提供导游服务的贵州恒景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
典型案例9:苏某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6月8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第三方暗访调查称:“中国XX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江路营业部,贵州省旅游局提供低价免费门票和礼品吸引游客,9.9元/人,妙岭屯堡一日游。” 经查,苏某某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5月26日至5月30日,他以个人名义通过微信向游客散发传单和图片,吸引和组织48名游客参加安顺游。 市内苗岭屯堡(AAA级景区)“一日游”,收取36人358.4元(单价9.9元)旅游服务费,后交给辛某某旅游发展公司有限公司负责安排游客的交通及娱乐等活动。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18元40分; 2、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
典型案例十: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关键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7月25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青岩古镇省级游客集散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中发现,其中一名导游付某某无法提供导游证。 经查,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于7月24日代表朋友李某接待旅游团,在接团过程中,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酒店接送等服务。送机、讲解等相关导游服务。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依照《导游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处理: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有效打击未取得导游证从事违法活动的“黑导游”,有利于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1: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
关键词: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7月25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青岩古镇省级游客集散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中,导游“付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地接机机构的行程调度表,显示该团导游为李某,现场被检查的导游为李某。是“付某某”。 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李某均未到达现场。 经查,李某持有导游证,受旅行社指定于2023年7月23日至7月27日接待旅游团。7月23日,李某因其他原因未能如期接待旅游团,于是,他在没有通知旅行社、也没有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团交给付某提供导游服务。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处理: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导游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提高游客满意度,维护我省旅游形象,实现旅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12:李某一边进行导游活动一边向游客推销物品
关键词:导游推销物品
案件基本事实:李某于2023年8月15日至8月19日受旅行社委托从事导游活动,并于8月18日在旅游车上向游客出售仙人掌糕。对于上述违法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了行政处罚。
建议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318元; 2、罚款3000元; 三、对贵州新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警示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开展旅游活动、向游客推销商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13: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单独支付旅游物品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旅游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9月23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的游客投诉,反映其在贵州旅游过程中遇到套路、诱导购物等情况。 经查,涉案旅游团团费收入21940元,支出24610元。 团费收入低于接待费用。 旅行社通过组织游客到购物店购物,并向购物店收取回扣,获取不正当利益。 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00,511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5000元罚款; 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被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典型意义: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有利于保障和保障来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维护我省旅游形象,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14:罗某一边进行导游活动一边向游客推销物品
关键词:导游推销物品
案情基本情况:8月8日,罗某受贵州某博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担任“黄小溪”5日游团(团号230805S)导游,乘坐从黄果树返回贵阳的旅游大巴。 -2)。 向游客出售腊肉、仙人掌果冻等物品,销售额960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3000元; 3、给予贵州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在开展导游活动时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我省旅游形象。
典型案例15:某人在导游活动中向游客出售物品案
关键词:导游推销物品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7月1日至7月5日,于某接受贵公司旅行社聘任,担任贵州旅游5天4晚旅游团(团号:MLQX20230701B)导游。 7月5日,他从安顺返回贵阳途中,在车牌号为贵AT8529的旅游大巴上向游客推销贵州特产红烧牛肉,销售额680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八)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2、罚款3000元; 3. 警告贵州千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开展旅游活动、向游客兜售商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16:吴某一边进行导游活动一边向游客推销物品
关键词:导游推销物品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向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发《旅游巴士网上抽查问题单》调查报告称,旅行社指定的导游疑似参与旅游行程。 向游客兜售物品,称2023年6月22日至23日在该公司指定的“黄果树至青岩古镇”导游服务行程中,23日在持有该牌照的旅游大巴上向游客李某兜售物品贵 AT9807 卖牛肉干、猪肉干,合计新台币280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八)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拟处理:1、罚款3000元; 2、警示贵州艾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开展旅游活动、向游客兜售商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17:齐导游在开展旅游活动时向游客推销物品
关键词:导游推销物品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7月4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贵阳市公共服务热线案件信息表。 信息表投诉内容显示,旅游行程中有贵州盛千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的导游。 服务质量很差。 游览期间,他在旅游车上向游客推销贵州当地特产。 游客张某、袁建、肖某购买了他们出售的天麻和苗药膏药,共计400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万元; 三、对贵州盛千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警示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开展旅游活动、向游客兜售商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18:徐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关键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
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7月26日上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游客投诉贵州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服务问题……经本机构执法人员检查核实。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 7月13日至14日,他受贵州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团号GZBZ-230711S-SA-8的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 双方口头约定导游服务费为每天200元。 元,两天一共400元。 在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游客投诉方服务存在问题。 因此,旅行社未向当事人支付导游服务费,该违法行为并未产生违法所得。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导游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旅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建议处理: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有效打击未取得导游证从事违法活动的“黑导游”,有利于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9:廖某明开展导游活动并向游客推销物品
关键词:向游客出售物品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6月15日至6月23日,贵州乐享千游旅行社有限公司聘任廖方明为导游,开展导游活动。 2023年6月22日在织金县旅游行程中,廖方明向游客推销物品。 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和《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建议处理:1、责令廖某明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2、对指定导游的贵州乐享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20:贵州水雪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及指定购物场所未能达成协议
关键词:指定购物场所
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7月26日,铜仁市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收到《关于移交贵州水雪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线索的函》。 万山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经查,贵州水雪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明确服务安排和标准、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和班次、需要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和价格等。 也没有与游客就自费项目签订“自愿协议”。 《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购物地名一栏只有“京中店”字样,其他“时间”、地点等栏目均为空白,并且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的名称。 购物安排不明确、具体。
涉及指定购物场所的当事方的非法行为而没有与游客达成协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拟议的性格:1。Guizhou Shui Mou Travel Agency Co.,Ltd.被勒令暂停运营一个月以进行纠正,并被罚款50,000元人民币;
2. Fu Mou,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应被罚款10,000元;
3.另一个直接责任的人李·莫彭(Li Moupeng)应罚款2,000元人民币;
4.导游Wang Mouwen和Zhao Moujuan(女)分别被罚款2,000元,其导游许可证暂时拘留了10天。
典型的意义:给双方较重的行政处罚维持了我们省旅游市场的秩序,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典型案例21:Guizhou Zhizhi Travel Agency Co.,Ltd。在旅行行程期间对旅行行程进行了未经授权的更改
关键字:无授权更改旅行行程
基本案例事实:从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省,城市和县文化和旅游部等多个平台收到了吉州吉州旅行社的多次投诉。 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局立即验证了投诉的内容,发现投诉的内容是真实的,并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第19条和第1款的规定,未经授权和损害游客的权利和利益,通过更改旅行行程。
拟议的性格:将对吉齐奥·林林吉兹旅行社(Guizhou Linlinzhizhi Travel Agency)施加三万元人民币(¥3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的意义:打击旅行社的非法和非法行为,无需授权,改变旅行行程,维持我们省的旅游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