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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旅行社违法违规实务解读(六)-出租出借

这两周,由于一些新的主题和经典案例,我们没有继续更新本系列文章。 本周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读旅行社高发的违法行为。

我们先回顾一下上次分析的《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解读(六)——租赁、出借旅行社“承包挂靠”资质》。 “出租、租赁旅行社资质”在我们旅行社行业的经营过程中确实比较常见,比如我们常见的特许经营、承包、挂靠等,都属于上述违法行为。 这种经营模式不仅面临严重的行政风险,还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刑事风险。

回到本期主题,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蓬勃发展,不合理、低价游等乱象也层出不穷,比如云南黑导游、东北雪乡等事件,这些行为正在逐渐侵蚀我们游客的形象,更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虽然疫情让我们整个旅游业陷入停摆,但国家在慢慢恢复的过程中,并没有停止或减少对不合理低价旅游的打击。 比如,今年央视消费维权节目连续几天报道了贵州、四川等地旅游不合理低价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一违法行为。

01 低价认定标准不合理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当时并没有明确的鉴别标准。

2015年,文化和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其中,《意见》明确解释了不合理低价旅游,即“偏离市场规则、低于成本、虚假价格、虚假宣传诱导、不正当竞争”。

具体表现有:

1、价格比行业指导价低30%以上

这是最严格的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价格比指导价低30%以上,就属于不合理低价。 例如,如果峨眉山-乐山的行业指导价是200元,那么旅行社的价格低于140元,这是一个不合理的低价,即使是139元。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我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取客户或者整合资源,就低于这个价格,然后旅行社需要证明成本的合理性、合法性。 虽然这是一刀切的法律规定,但却是目前操作上最有效的方法。

2、旅行团组织不向当地旅行社支付费用或低于费用支付的; 当地旅行社接待不付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旅游团。

我们结合这两个标准来解释它们。 首先,这两个标准通常是互补的。 一种是针对集团机构,另一种是针对地方机构。 如果您作为团体组织者不支付或支付低于费用的费用,则团体组织者是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的组织,团体组织者将受到处罚。

如果明知团队没有缴纳费用或者缴纳的费用低于费用,但仍然接受代理,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这需要旅行社和当地旅行社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应贯穿整个运营过程。

这种行为,在我们旅游业,一般体现为“零负旅游费”。 更何况,如果当地旅行社将团费交给旅行社接待客人,属于不合理低价旅游的违法行为。 行为。

另一方面,旅行社在旅行社行程中安排自费项目或购买不合理的佣金或佣金,以弥补团体费用。

3、旅行社要求导游预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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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看似与不合理低价旅游没有太大关系,但实际上却是因不合理低价旅游而产生的新商业模式。

不合理的低价旅游可能会要求旅行社在组织团体旅游时提前支付大量的团体费用。 当团体较多且团体费用较大时,旅行社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或资金支付导游费用。 于是,我们就和导游、领队达成了预付款的模式,这也是旅游业的潜规则。 如果导游或领队不接受这种模式,可能就没有团可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条款是一揽子条款,旨在解决整个旅游业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的非法模式或惯例。

02 对不合理低价的处罚措施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或者撤销了。”

《意见》中,处罚措施也分类细化,分为两个方面。

对旅行社的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一处罚措施是对《旅游法》规定的细化,即先没收,再暂停三个月整顿。

2、处3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是《旅游法》中的最高处罚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不合理低价旅游的严格管控。 我们对此持零容忍态度,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3.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未来,信用档案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这也是旅游法中的最高处罚。 或许不会伤害旅行社,但主要责任人承担责任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二)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这是对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条款,加剧了违法成本,如果不做旅游,选择其他行业会非常困难。

(三)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03 不合理低价表现

1、街头拉客(旅游团、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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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街头招揽顾客的行为在四川常被称为“旅游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旅游导游、兼职推销员、旅游顾问、旅游定制员等,他们没有合法的旅游业务。资格。 街上,尤其是景区门口,到处都在低价招揽游客。 很多人不签合同就收取费用,最终导致投诉。 人们不知道自己是谁。 如果发生大事,他们就会逃跑。

2. 阴阳合约

由于现在大多数旅行社都要求签订电子旅游合同,因此一般都会设定一个价格底线。 该合同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旅行社总部的监管。 但为了避免不合理低价的硬性标准,不少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会以各种理由欺骗游客,帮助其签订与实际价格不符的旅游合同。 这也是不合理低价旅游的典型表现。 。 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知不能做,还采取各种手段避免。 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决不会从轻处罚。

3、在线招募客户(“100条推荐”等)

如今互联网比较发达,很多游客都会在网上注册,搜索相关的旅游产品路线。 目前,不少旅行社与网上销售公司合作,由销售人员直接揽客。 由于他们不是旅行社人员,对相关旅游产品不熟悉,可能会夸大甚至虚假宣传,利用价格诱导来吸引顾客。 不仅会给旅行社带来麻烦,还会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和投诉纠纷。

关于“100条推文”的问题,大家也可以看看这篇公众号文章《原创||100条推文+小黑屋,部分旅行社疯狂濒临死亡》。

4、政府补贴、免费旅游等。

还有一些旅行社打出“政府补贴”等噱头,以低价接待顾客。 如今,疫情常态化防控,各地都在积极努力恢复旅游业。 但也有不少旅行社以“政府特殊补贴”为名,低价接待顾客并安排相关购物产品。

有的会利用免费旅游、押金旅游等方式以低价吸引顾客,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5、购物团

这也是低价旅游的典型表现。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提前安排购物或者自费项目。 然而,许多旅行社专门开发购物团,以极低的价格或免费提供购物团。 收费模式诱导消费者报名,还根据游客的年龄、地区等收取不同的费用。在旅游行程中,不断推荐自付费用、安排购物活动。

04 无理低价刑事犯罪

说到不合理低价旅游,不得不说,近年来的一些发展和识别趋势,导致更多的刑事手段被用来打击。 2018年,全国首例导游强迫交易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本案是首次将导游强迫购物行为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这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触犯了国家管理的法律底线。

还有一些诱导游客消费的虚假宣传,如“小黑屋”、“富二代”等,诱骗游客消费。 今年5月,松潘县公安局彻查,抓获了一些涉及玉石、假药、天珠等购物商店的人员,可能涉嫌诈骗罪。

此外,虽然旅游购物商店与旅行社之间的返利、回扣很多都比较隐蔽或者是现金交易,但一方面,这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立案标准,则涉嫌触犯刑法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可见,不合理低价旅游是国家持续关注和打击的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重点净化旅游市场的重要行为。 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

通过各种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真正要打击的不是低价旅游,而是以低价旅游为幌子,实施违法乱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诈骗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

敬请读者关注《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文章。 本律师后续会持续更新。 我们通过一篇文章来解读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旅行社及相关经营者清楚自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