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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税前扣除:从雇主责任险到员工集体旅游

但江苏等少数省市税务机关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自然而然地,争议就产生了。 由于《保险法》将责任保险归为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应允许税前扣除。 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对此并没有明确,地方税务机关经常因地方规定不准税前扣除的争议不已。 因此,2018年第52号公告的发布解决了这一争议。 预计责任保险保费的命运也会类似。 还有企业组织的员工集体旅游费用。 可以免税吗? 《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娱乐、购物、礼品等支出。 基于上述规定,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组织的团体旅游属于员工个人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但少数省市税务机关出台地方性规定,将企业组织的团体旅游视为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如:《苏州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国水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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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员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对于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解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可以视作职工福利费。 企业认为组织员工旅游是对员工的福利。 它不是个人承担的费用,而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允许税前扣除。 当税务与企业发生纠纷时,税务和企业双方都会利用本地文件和在线问答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企业也尽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文件和问答,向税务机关提供。 但税务机关有时会选择性地批准来自其他地方的文件和问答(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网上问答)。 为了统一基调,我们认为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补丁文件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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