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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条款

(四)住宿服务安排及标准(明确住宿酒店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酒店应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五)用餐(早餐、晚餐)服务安排及标准(明确用餐时间、地点、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明确游览线路内容包括景点和游览项目名称等,以及在景点的最短停留时间);

(七)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安排次数不得超过行程天数的一半,并列明购物地点名称、最长停留时间、主要商品等) );

(九)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

(十)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游客提供《另行付费项目清单》,列明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游客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的项目等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单独付费的项目不应影响原计划行程);

“行程”中使用的术语必须准确、清晰。 表明服务标准的用语中,不得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等级别”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游客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安排》和《附加付费项目清单》。 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宣传材料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报价规定的,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游客报名参加团体旅游;

2、核实游客提供的相关信息;

3、按照合同向游客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游客配合;

5、拒绝游客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

2、离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及相关具体事项。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法规、风俗习惯、安全措施、紧急联系方式等;

3、按照合同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游客提交的各类证件;

5、向游客发放由游客填写、按固定格式书写、载有个人信息(包括游客姓名、血型、紧急联系方式等)的安全卡;

6.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向游客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扩大;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醒游客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购物和另付费项目应按照合同安排,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另付费项目;

十、游客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游客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索赔。 如果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天,游客将无法提出索赔。 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

11、为游客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如以拼团形式组织团体旅游,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未经事先同意,拒绝合同约定以外的团体接送、拼团、购物和单独付费的物品安排;

3、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行登记表》、旅游安全卡等内容,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其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差旅费;

3、按照合同完成跟团的旅游行程,配合导游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旅行行程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尊重旅游服务人员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涂鸦,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协议旅游单位个人签字_个人旅游合同_单位与个人旅游协议

6、妥善保管好您的行李及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采取拒绝乘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行程或退团;

8、自行安排活动时,应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内选择活动,并对自身安全负责;

9、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请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 由此增加的差旅费用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 旅行社应当将减少的旅费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后未能取得50%以上意见的。 经会员同意,旅行社可以决定变更内容,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3、行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推迟行程。 若行程取消,旅行社将全额退还游客的旅游费用。 若产生差旅费,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4、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旅行社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费退还给旅游者。 增加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5、行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旅行社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费退还给旅游者。 因此,增加的差旅费用将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如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则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旅行条件的第三方。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十二条 不分组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人数少于成团人数而无法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下列安排达成一致。

1、跟团:在保证不降低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事先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转入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转让旅游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的,首先承担责任,然后要求赔偿。 旅游者与受让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2、推迟旅游、改变线路: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推迟旅游或改变旅游线路。 如有必要,可以重新签订旅行合同。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旅行社将退还费用。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推迟行程或改变行程的,合同终止

若人数少于成团人数而无法参团,且游客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或更改跟团其他线路的,旅行社将视为终止合同。 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付款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旅行前终止合同

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在出行前书面解除合同。 若在出发前7天(不含第7天)(按出发日期减去取消通知到达日期的自然日差额计算,下同)解除合同,双方不予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费; 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果已经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含第7日,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期间合同终止

1. 游客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集合出发点,或出发期间未参加旅游团的,视为解除合同,并按旅游合同规定处理。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旅游者在行程期间离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费。 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含第7日,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将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至4天,需缴纳旅游总费用10%的罚款;

出发前3至1天,需缴纳旅游总费用15%的罚款;

出发当天,需缴纳旅游总费用20%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自取消团体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的(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导致项目减少的、缩短旅行时间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足以补偿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游客签字确认,额外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项目的,应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行程的,应当按每次旅游总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如果强制游客变相购物,每次将向游客支付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四、旅行社违反合同规定暂停向游客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暂停期间游客预订的同级住宿、餐饮、交通及其他必要费用。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造成旅游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带团、参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知悉且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且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代理机构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旅费,并支付旅费总额15%的违约金; 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知悉的,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总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 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用。 ;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游者。

六、与游客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的,视为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含第7日,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至4天,支付总旅费的50%;

出发前3至1天,支付总行程费用的60%;

出发当天支付总旅行费用的80%。

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补偿旅行社实际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向旅行社赔偿,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自旅游者取消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经营损失。

协议旅游单位个人签字_个人旅游合同_单位与个人旅游协议

3、旅游者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影响团体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游客个人活动超出本合同范围而造成的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5、因旅游者的过错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当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游客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不可归咎于旅行社的第三方侵权等原因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权受损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旅行社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因自行安排活动而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事前已履行必要的警示、说明义务并事后履行了必要的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出行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总日夜。

第二十条 差旅费及支付

(差旅费以人民币计算)

成人:元/人; 儿童(12岁以下):元/人

合计:元

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委托旅行社为其投保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 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及不成团协议

成团最少人数: 人; 低于此人数无法成团的,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一天及时通知游客。

若无法成团,游客是否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接送至旅行社参团;

2.(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推迟行程;

3.(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更改其他路线参团。

第二十三条 团体协议

游客(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可一起参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期间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游客及旅行社在出行前关于团体退团、取消的提前通知时间及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旅游前退团的,旅游者应当按照旅游总费用的一定比例向旅行社缴纳业务损失费。

旅行社取消旅游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您也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旅游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上述未尽事宜,经游客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在套餐中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一张纸粘贴在空白处,双方需要盖章连接。)

旅游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书编号: 签字代表签字(盖章):

居住地址: 营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