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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回暖,朋友圈热闹非凡,但跟团游也可能遭遇货不对板

随着旅游、餐饮等消费的加速复苏,朋友圈又热闹起来,大家都忙着环游世界、在人潮拥挤中打卡。但旅行有时候也会遇到“麻烦事”。小朋友开心地加入了潜水团,想着和热带鱼一起跳舞、和海龟一起畅游,可谁知道跟团游遇到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区别……

中国与沙特承诺“欢乐七天”,但实际成果与计划不符

假期期间,原告作为领队,为包括原告本人在内的10人预订了被告公司推出的“中沙船宿”旅游产品,行程共计7天6夜,其中潜水5天,潜水12-14次,总费用11万余元,原告出发前已全额支付。

船舶刚离港,船长就称风浪太大,无法前往中沙,只能改去西沙。原告肖桐立即向被告牟乐公司反映情况。第二天,船舶因超载、违规作业被遣返,其余航程无法继续。返航后,被告牟乐公司仅退还2万元。

原告小童认为,被告牟乐公司作为旅游业专业机构,应当知道船舶超载、无经营资质等后果,擅自更改行程,明显是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应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的三倍赔偿损失。

被告某音乐公司称,原计划组织前往中沙潜水旅行,出发后船主根据航海图及气象预报预测到中沙潜水点会有两米以上的暗流,超出了安全潜水的可控范围。

如果按原计划前往中沙,不但要花30-40个小时,还可能危及游客和其他人的生命。当时船位于中沙和西沙之间的一个岛上,所以我们决定留在西沙潜水。

某音乐公司称,其在更改潜水点前已与原告小童等人协商确定,并未擅自更改潜水活动地点,亦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租赁船只的营运性质及载客量,潜水公司承认并无进行任何检讨,但中途返航的原因是部分参与潜水活动的人士向有关部门投诉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有关部门要求船只返航。

因“缩短”行程而退款并不是故意和不当的惩罚。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牟乐公司与原告小童等游客约定提供7天6夜的中以游服务,但实际仅提供了2日西沙游服务,行程目的地、行程时间均与约定不符,且无证据证明返程行程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另外,被告牟乐公司未对活动所用船舶的经营性质(是否可载客)及核定人数进行审核,就组织多人出海旅游,已构成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海上行程目的地的变更可能与天气、海浪等多种因素有关,不能证明被告牟乐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原告小童以欺诈为由起诉被告牟乐公司索要三倍所收费用,理由不充分。

其余9人对于原告小童代为起诉要求退还款项均无异议,法院最终在扣除已退还的2万元后,判决被告某乐公司退还原告小童剩余的9万余元旅游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

旅行社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省略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退还合理费用。存在欺诈行为的,游客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