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实施办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了界定,明确了入市条件和渠道、入市方式和程序、开发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实施办法》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中依法登记为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用于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明确,上市土地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扩展边界之外。
《实施办法》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市场进入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的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为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民宿等整体经营的项目,可以整体出让,不得分块出让,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变相开发,实行用途管制和处置。
《实施办法》指出,拟上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宁波市“三线一单”要求;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上原则上无建筑物(构筑物),但有合法产权证书或者规划允许保留的建筑物除外;土地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实施办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最长年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实施办法》强调,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和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目前我市正在对符合入市条件的集体商业建设用地进行进一步调研,后续将按照《实施办法》对符合入市条件的相关地块开展前期沟通对接工作,争取尽快将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