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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表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探亲。 探访在香港、澳门定居、求学、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一起申请。

(二)旅游业。 前往香港、澳门的团体旅游和个人旅游。

(3) 商业。 前往香港、澳门出差。

(4)留下来。 赴香港、澳门学习、就业、培训。

(五)其他。 1.因医疗、丧葬、诉讼、考试、办理工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前往香港、澳门。 2.在澳门学习、工作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窗口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作为申请表)。 申请人也可以在线打印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晰、工整,并粘贴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卡位于申请表上指定的相应位置。

(三)首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到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附上申请人近期正面彩色照片(48×33mm),并提交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核对(可在领证、换证、换领期间提交)补发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并解答相关询问。

(四)申请人凭受理后出具的《回执》,按预约时间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接待大厅领取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证件。

三、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下列登记备案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厅(局)级以上退休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秘密的人员。

4、赴香港、澳门事由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望亲属时,须提交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以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证明原件并提交副本。

(二)业务 1、单位派往香港、澳门办理业务的本单位人员。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证明及派遣函;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或相关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申请赴香港、澳门经营业务,须提交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旅行团应提交指定旅行社开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正本备查,并提交复印件。 个人旅游免于提交与申请目的相对应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 1.因就医、丧葬、诉讼、检查、办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须提交与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报检申请书,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学习、工作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停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受雇的人士还须提交澳门雇主出具的前往香港的旅行证明。

(五)逗留 1、赴港学习、就业、培训者及其亲属,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应入境许可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2. 来澳就读,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支援办公室发出的《入学确认书》及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聘用外地雇员初步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厅或经济司发出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并提交副本。 来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批准通知书正本,并提交副本。 3、通过劳务公司申请在香港、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停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可以继续申请在港澳停留。 其中,在香港学习、工作、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延期许可证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就读者,须持有澳门高等院校发出的在学证明; 在澳门工作的人士须提交澳门警务处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申请人姓名续期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局局长签发的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经济金融,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受雇的人士申请人的亲属须提交澳门警务处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批准通知书正本及副本。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仅受理个人提交的通行证、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请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者60周岁以上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二)持同一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同一目的签注的,可以代办,但不包括申请异地商务签注。 (三)通过劳务公司赴香港、澳门就业,在香港、澳门就业期间再次办理往返香港、澳门签注的,须向劳务公司办理由商务部指定代表办理。 (四)持有香港、澳门停留签证的内地居民,可通过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办理。

6. 工作时间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首次申请赴港澳签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后续申请赴港澳签证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已取得未获批准个人赴港澳旅游资格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无需填写表格,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凭有效港澳通行证直接申请,三天内即可领取个人旅游签注。

对移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申请材料,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特殊情况急需赴港澳的,按照紧急出国旅行工作原则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7. 其他

(一)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港澳通行证、签注,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居住地。 申请人除按照本规定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国护照原件和境外居留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港澳通行证签注信息不正确时,可以向深圳签证处或珠海签证处申请更换同一张签注。 。

(三)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并提交书面遗失证明。

(四)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澳门遗失或损毁,可通过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处或珠海签证处申领一次性有效出入境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返回内地。

(五)不符合个人赴港澳旅游资格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个人旅游,无需填写表格,也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凭有效港澳通行证直接申请,三天内即可领取个人旅游签注。

温馨提示:

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68590746(办公时间) 手机:

电子邮件:

地址:海口市金龙路43号海口市公安局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