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发文号:云正发〔1999〕1号各
地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办公室和省直属委员会、办公室、厅、厅、局
这
省外汇管理局、省旅游局、中国银行云南支行、省公安厅批复了《云南省居民出境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特此印发给您, 请遵循它。
云南省居民出境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外汇管理,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银行、旅行社买卖外汇业务,防止发生居民个人兑换外汇和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是按照《本国居民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的。
第一条 国内居民出境旅游外汇兑换业务,由中国银行云南分行、中国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本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条 云南省旅游局负责批准在省经营居民的出境旅游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名单,并及时通知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批准并出具各旅行社的《购汇核证》,同时将出票人员名单副本送外汇局、售汇行备案;协助外汇管理部门管理旅行社外汇往来,查处旅行社及其人员非法兑换外汇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旅行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外汇兑换规则;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主要条款写入《出境旅游须知》,指定2至3名认真负责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统一办理购汇,在居民购汇银行开立人民币购汇专户,兑换出差外汇。
第四条 办理个人旅行兑汇业务的银行,在核实有效护照、签证、出境飞机、汽车、船票真实性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所有通过旅行社出境的居民(护照上附有“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备注栏)应由旅行社购买外汇,并由专人凭团体人员名单向银行集体注销外汇。自行出国旅行的居民可以直接与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第五条 居民出国旅行国货币原则上为出国货币。
第六条 多次往返的签证、一年内多次签证的护照、多人多次护照的,每年只能按标准提供一次外汇。
第七条 旅行社购汇负责人须在团体(团体)出国回国后一周内,凭出境出入境清单,到原外汇银行核销。如果未出境的人兑换了外币,旅行社必须与银行全额结算外汇。
第八条 银行应规范外汇销售操作,加强内部管理,当月后15日内向外汇部门报告上月个人旅游的兑换金额、出境人员核销情况、各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情况, 以及相关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和检查国内居民购买出境旅游外汇。
第十条 经核实旅行社在外汇兑换过程中擅自套利、买卖外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省旅游局应当暂停甚至取消经营出境旅游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从国家获取外汇、未经许可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印发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当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