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和旅游服务贸易的区别及特点分析
1.旅游业与旅游服务贸易的区别
旅游业与旅游服务贸易的区别在于其范围和市场不同。
1、范围不同:旅游业的范围较广,涉及整个旅游业,包括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旅游线路、飞机、酒店、景区、旅行社等;而旅游服务贸易则更多侧重于旅游业向外国游客提供的服务,如导游服务、交通、餐饮、住宿等。
2.市场不同:旅游业市场主要面向国内和国外游客,供给和需求主要在国内或国外旅游市场,而旅游服务贸易横跨国际市场,供给方和消费者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因此面临更多的跨境交易和涉外服务问题。
2.旅游服务贸易特点
1.当地商品出口。国际游客在旅游产品生产地消费,出口商将当地商品即旅游服务出口,获得外汇收入。这种出口不涉及商品的包装、运输、仓储、保险、关税等,也不涉及外贸出口业务中的相关手续费,汇率较高。另外,旅游产品基本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几乎不存在传统商品贸易的成本问题。
2、本地服务出口。旅游接待国或地区为游客提供无形服务产品和其他实物产品,消耗了大量的劳动力。游客用外汇在该国支付服务费用,使旅游服务劳务具有了本地服务出口的性质。这样就可以从服务费中获得大量的外汇收入,这也不同于传统的商品出口。
3.旅游服务贸易运作综合性、整体性强。
所谓全面性,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支付外汇购买旅游产品,满足旅游消费的需要。旅游消费包括住宿、饮食、交通、游览、娱乐等,是多种物质和非物质产品的组合,是一种综合消费。所谓整体性,是指旅游经济部门和行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提供服务的过程是整体性的。不同性质的服务都必须在质量和内容上满足旅游者的需要。
3.什么是旅游服务贸易?
旅游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旅游从业者利用可控制的旅游资源,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服务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活动。旅游服务贸易既包括外国游客入境旅游,即国际收入旅游,也包括国内游客出境旅游,即国际支出旅游。
①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地理位置优越、旅游资源丰富,但我国旅游产品主要以一些热点城市为主,且为观光游,产品类型过于单调,与国际高端旅游产品的细分化、多样性等特点存在差距,不能满足境外旅游多方面需求。
②旅游卫生、安全设施和条件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距离,旅游服务质量有所下降,部分导游甚至开始索要小费,影响了游客来华旅游的信心和积极性。
③我国旅游局宣传推广经费不足,地方政府推广积极性很高,但缺乏统一指导,因此总体效果不明显。
④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建设与旅游业发展规模极不相称,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旅游法》及其相关法律如《旅游安全法》、《饭店法》、《旅游安全管理法》等至今尚未出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业进一步开放,旅游服务贸易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旅游业是旅游服务贸易的基础,要提升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必须大力发展旅游业。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取决于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及支撑产业条件、企业竞争条件四个基本因素和政府与机会两个支撑因素。只有围绕这些因素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才能提升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
1、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国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人才素质,实现资源集约化、优化利用。对于旅游业来说,最重要的资源禀赋在于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历史文化),这些资源如果相对独特,就会形成自然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讲,“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这一论断在旅游业是有意义的。我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世界上地貌类型和生态类型最丰富的大国,因此,我们发展旅游业和旅游服务贸易具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条件。从数量上看,在2000年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690处世界遗产中,我国就占了72处,居世界第三位;从结构上看,我国发展旅游业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也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 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在国际旅游市场上巨大的竞争潜力,要挖掘好、整合好这些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主张对旅游资源进行过度的分割和管理,而主张更加集约化的管理。另外,鉴于旅游业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旅游机构服务人员与游客之间的关系,还是游客与游客之间关系的协调,都需要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从业人员素质构成了除自然、人文、历史因素之外的第三大基本要素。提高人才素质,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关键。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包括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因为决策者的素质会影响产业发展的方向,管理者的素质会影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服务提供者的素质会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形象。
2、发展旅游服务贸易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国际旅游服务业的竞争力。旅游业是依托自然和历史资源的服务业,游客希望体验到“原汁原味”的自然和人文风貌,一切模仿或“狗尾巴草”的设施都难以激起游客的强烈兴趣。旅游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旅游资源的破坏,因为这样的开发往往会影响资源原有的生态风貌;因此,开发与维护的矛盾是旅游业发展的长期矛盾。在处理这一矛盾时,必须明确,旅游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被破坏,就无法恢复。因此,我国发展国际旅游服务业应坚持可持续性与以人为本的统一,按照旅游景区的接待承载能力开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要防止旅游景点过度开发,城市建设中也要注意发掘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亮点。近几十年来,旧城的拆迁造成了许多历史遗憾。相比之下,欧洲许多城市的面貌在过去几百年间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形成了许多具有很强旅游价值的古城和建筑。这其中有文化品味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值得我们思考。
3、提高旅游信息化水平,延长旅游服务贸易产业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业产业链条长,关联度高,其相关产业包括交通运输、通讯、娱乐、购物、住宿等,其辅助产业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基础工业等。信息时代,旅游系统不再只是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宾馆饭店等个体空间的简单组合,而是以信息为核心,由众多旅游资源、旅行社、宾馆旅游设施、交通部门、金融部门等参与,融吃、住、行、游、购、娱为一体的系统,以及因旅游产品信息传递而引起的游客流动。信息传递成为游客、旅游资源供应商、旅游代理商三要素之间动态沟通的桥梁。加快构建以信息化为核心的国际旅游服务产业链,是提升我国国际旅游业竞争力的捷径(刘伟英、宋涛,2005)。 同时,制度要为旅游资源整合、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提供便利。如我国旅游业酒店、餐饮连锁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影响了旅游服务贸易规模经营。其次,要加强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解决研发投入问题,并辅以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争取尽快有更多、更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改变旅游纪念品随处可见的枯燥状态。此外,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如我国一些旅游区,道路难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方面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同时要通过入股等方式集中社会资本,包括引入外资,解决投入不足的问题。
4、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开放,国内旅游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竞争性降价使许多企业无利可图,陷入“囚徒困境”。当前,中国旅游企业应以建立共同市场为目标,以资产重组为导向,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界的大型现代企业集团。通过强强联合、船队、军团作战,形成管理优势和人才优势,打造一批国际品牌,为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金文飞、刁华工,2001)。此外,还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丰富旅游产品供给。优质的服务质量和旅游产品是企业的品牌。再者,中国企业应多参加国际旅游交易会,主动出击,开拓海外市场。 参加交易会,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营销意识,而且可以增加接触客户特别是大客户的机会,有利于开拓销售渠道和新市场。我们首先要把国际旅游服务竞争看作是国家形象、国家实力的竞争。我国目前国际旅游促销经费每年只有几百万元,因此要加大国际市场促销的投入。
5、熟悉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和我国旅游业所作的承诺,充分把握加入WTO后我国旅游服务贸易所提供的机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商品、技术、管理、金融等方面的交流将更加便捷、顺畅,这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这就要求熟悉GATS的规则。GATS中的旅游服务原则分为两类:一是规定一般义务,即各缔约方必须遵守的纪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国内法原则等;二是规定各缔约方必须通过谈判作出具体承诺,如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 此外,旅游服务业是WTO组织中服务业开放承诺最多的部门。各成员的承诺包括:不对出国旅游设置新的限制;不对外国经营者所有或经营的旅游机构设置限制;不对出国旅游的国民设置最高随身携带物品限额或外币兑换限制等(王瑞平,2002)。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熟悉规则和承诺,认识到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才能提升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6、加强政府引导和行业协会作用。国家旅游政策和相关制度是旅游业发展的保障,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地位不断提高。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旅游业确定为第三产业“积极发展”的新兴产业序列之首。旅游业不是简单的经济事业,也是文化事业、资源保护事业等,更不能简单地套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政府应发挥对旅游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采取一定的政策、法律措施等,规范旅游市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 我国旅游业行政管理机构应针对我国入境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制定相应的旅游战略,用好宏观管理手段,保障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旅游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难以直接管理行业的具体运作,特别是企业的微观行为,因此“第三方力量”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要着力克服行业协会组织形态不完善、自主管理意识不强、横向协调能力不足、信息整合能力不足、行业自律性不够等弱点,使行业组织真正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市场开拓、协调整合资源、塑造行业形象等方面的市场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