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地居民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因私前往香港、澳门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因私前往香港、澳门的,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申领前往香港、澳门的通行证。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单独申请签注,必须根据不同情况,符合相应条件。原因:
(一)探亲:探望长期在香港、澳门定居、生活、学习、工作的亲属; 申请人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一起申请。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附带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提出的具有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申请。 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到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经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以及境外企业在内地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有权批准申请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三)团体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前往香港、澳门。
(四)个人旅游:经营赴港澳个人旅游业务的城市常住居民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居民申请个人前往香港、澳门旅游。
(五)居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港工作、学习、就业、居留、培训或作为家属赴港投靠亲属的; 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澳门赴澳门工作、学习、就业等的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的亲属。
(六)其他:因医疗、丧葬、探望危重病人、诉讼、考试、办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 持有香港(澳门)居留签证申请前往澳门(香港); 前往澳门参加展览、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
(七)换发、补发:往返香港、澳门通行证损坏、遗失或被盗; 往返香港、澳门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无需注册即可使用补办港澳自助通关服务; 确需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其他情况。
4、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请:
(一)国家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现役军人应当向军队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须向居住地(含平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申请。
(四)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停留签注的,须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含平潭)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 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因私人事务”,该申请将不获批准。 签发前往香港、澳门的旅行通行证和签注。
六、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赴港澳通行证: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规范》标准的照片。
3.提交居民身份证以供核实。 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备查。
4、注册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批准后授权。
五、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经单位出具的同意书。军队系统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 关于处理出入境证件的建议。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返香港、澳门签证:
如您同时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同时办理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主题相关的申请材料。
4、注册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批准后批准其申请出入境证件的意见。权威。 。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复印件军队系统有权批准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关于申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三)申请赴港澳签证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一)如有亲属在香港定居的,须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若亲属为外籍人士,须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副本。
(二)如亲属长期居住在香港,须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入境许可、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三)如有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须提交相应的香港入境许可副本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四)如有亲属定居澳门的,须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若亲属为外籍人士,须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复印件。
(五)如亲属长期居住在澳门,须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如亲属在澳门受雇,须提交澳门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在澳门受雇的文件副本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七)如亲属在澳门就读,须提交澳门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记载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
如果您再次向同一受理部门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姻亲除外),则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业务:
(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
(2)企业人员还应提交企业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请多次业务签注的,须近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证明其所属的相关文件对企业; 在香港、澳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理由说明。
企业备案时已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人员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申请经营签注时,无需再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团体、散客旅游: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参加“琴澳旅游团”须出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送的参团确认短信。
4.住宿:
(一)赴港就业、求学、就业、居住或培训的人员,或以家属身份赴港投靠亲属的人员,应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应入境许可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2)如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来港就业,还应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内地劳务人员来港证件办理函》; 若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而你继续申请逗留签注,则必须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交该部门发出的延期许可证正本,并提交副本。
(三)赴澳门外派,应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司核发的《驻澳门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表》。
(4) 来澳就读,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签发的《入学确认书》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发出的在学证明。 原来的。
(五)来澳就业,须提交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由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澳门劳工事务局及澳门社会文化司并提交副本。
(六)通过劳务公司申请来澳就业时,还应提交劳务公司出具的《内地劳务人员赴澳证件办理函》; 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函件。 提交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续签名单,或提交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厅签发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并提交副本。
(七)来澳就业人员的亲属,应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批准通知书正本,并提交副本。
5、其他:
如持有香港(澳门)居留许可申请前往澳门(香港),应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居留许可,并提交复印件。 如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加工方法
亲自申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的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由监护人陪同或者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办理。 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件。
(二)如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探亲、公干、停留或其他签注的,居住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书,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澳门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居住地申请团体旅游或个人旅游签注。 如因年老、子女、疾病、残疾、怀孕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申请的,可以向代理人提出申请。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澳门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公司赴香港、澳门就业,并在香港就业期间继续办理居留签注的;澳门劳务公司可以代您申请居留签注。 劳务经营公司应当事先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公司印章和负责人签名。
(五)内地居民按规定向香港、澳门深圳、珠海签证处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八、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接受指纹信息采集、询问、询问。
(二)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将立即告知申请人。 内容;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关通过面谈、电话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和申请理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调查。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以配合调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发行的决定; 有法定不予发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结算时限
(一)对于福建省常住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
(二)对于福建省以外常住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申请。
(三)内地居民因参加葬礼、治疗大病、探望危重症患者、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国参加紧急会议谈判等紧急事由,急需办理往返香港、澳门通行证的、签订合同和学习报告,或在出发前丢失或销毁文件。 对于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的原则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出具证明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安全机关。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张。
2、往返香港、澳门的一次性有效签注每件15元; 第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
3、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60元/件;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项;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十一、审批结果
(一)批准签发赴港澳通行证:
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5年期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 十年期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年满16周岁(含申请人)及以上的申请人。
(二)批准签发往返香港、澳门签注:
1、探亲签注(T):
(一)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可签发三个月签注,在香港、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
(二)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三个月多次签证,且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申请人年满60周岁(含)及以上的,可签发一年内多次签证,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三)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配偶并与香港、澳门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签发一年内多次签证,每次在香港、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四)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多次签发一年期签证,每次在香港、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五)可为随行申请人签发与主申请人相同有效期、有效次数的探亲签注。
2.商业背书(S):
(一)根据注册规定,注册企业人员可办理三个月多次签注、三个月多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 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得超过14天。
(二)未登记的企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发给三个月签注,在香港、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
3、团体旅游签注(L):
(一)申请赴港时,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 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 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 局方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签发三个月签注,每次在港停留不得超过三天。
(二)申请前往澳门时,可签发三个月签证或一年签证,每次在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对参加“琴澳游团”的,发放三个月签注和一年一次的“琴澳游”团体旅游签注。 团体参与者入境澳门后,可在7天内以“团体进出”方式过境横琴。 该口岸多次往来横琴与澳门。
4、个人旅游签注(G):
(一)申请赴港时,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 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 对已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旅游”试点政策的城镇居民,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多次一年期签证,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
(二)申请前往澳门时,可签发三个月签证或一年签证,每次在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5. 停留签注(D):
(一)对赴港就业、求学、就业、居留、培训或作为家属投靠亲属的人员,发给多次签注; 签注的有效期以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为准。 持证人须按照香港入境许可的规定进出香港。
(二)为赴澳门就业、求学、就业或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 如后续赴澳门,签注有效期以签发的《驻澳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书》上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为准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 如前往澳门就读,签注的有效期将根据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签发的《入学证明书确认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 在澳门就业的签注有效期,须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厅核准。 来澳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以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为准。 持有人在澳门逗留不得超过澳门逗留证的有效期。
6. 其他认可(Q):
根据情况可签发三个月一次性签注和三个月二次签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多次前往香港、澳门的,可签发多次三个月签注; 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得超过14天。 。
赴澳门参加展览、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的,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多次签发一年期签注,每次在港澳逗留不得超过14天。 其中,赴澳就医者,可为1至2名陪同人员签发与就医时同类型的签注。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12. 结果交付
申请人可以凭《申请受理回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申请,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13.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权陈述和申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约谈、电话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