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范18周岁以上自然人信用记录和共享使用
《实施意见》提出,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个人信用管理功能,推动个人信用信息与省人口信息数据库、省公共数据平台、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共享。 制定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重点职业群体信用信息征集为突破口,规范个人资质、表彰奖励、公用事业费拖欠、金融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等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 加快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间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在广泛的诚信激励方面,实施“信用+”工程,打造多领域信用惠民场景。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的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发现的诚信主体等建立良好信用记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政策支持。 深化税银合作,创新信贷金融产品。 鼓励社会各方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提供公共交通、购物、租赁、旅游票务等优惠服务。
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个人,各地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投融资、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限制其招聘(就业)作为公务员或公共机构。 限制工作人员被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推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