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统计局公务来访预约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台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条例》关于台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和《台州市近期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暂行标准》(台州市委办发[2015]5号)本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司室(中心)公务访问、公务外出接待。 包括接待来访、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数据质量核查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勤俭、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标准,有利于公务。
第四条 局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办公室负责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 局有关部门(中心)负责受理具体业务工作; 局财务人员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支出和使用情况; 局派出的纪检监察组负责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正式访问
第五条 实行公务访问预约制度,统筹协调。 原则上不接待官方活动和未提前预约的访客。 市统计局在数据制作期间原则上不接待县(市、区)党政领导和统计局人员来访。
第六条 鼓励县(市、区)统计机构通过公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沟通。 确需到市统计局面谈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市统计局预约,填写《公务拜访预约表》(见附件1),说明来访事由、人员、主要行程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各办事处(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审批和访客登记制度。 各部门(中心)将预约表(函)提交至局办公文,局办公文将登记拜访预约表(函)并上传至OA。 局办公室负责人准备接待意见,需局领导出面领取。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正式日程安排并征得局领导同意,并将参观日程反馈给预约单位; 如来访预约相关科室(中心)的,办公室将转至该科室(中心)对接办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分工
(一)接待对象为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领导的公务员。 接待方案由办公室拟定,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报市政府。
(二)接待对象为省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兄弟市局、县(市、区)统计局。 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批准。 来访预约表送市统计局办公室审核,业务对口办(中心)提出接待和就餐方案,报局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接待相关保证
(1) 接送站安排。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领导来访时,办公室协调活动; 省局及以下、兄弟市局、县(市、区)统计局领导来访时,有关部门(中心)负责接待。 、 车站下车、下车; 其他需要到站接送的人员一般由相应部门(中心)负责。
(2)汽车保险。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领导来访时,我局将提供车辆保障。
(三)住宿保障。 除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住宿在政府规定的指定酒店。
(四)随行人员。 公务接待活动要坚持“陪同从简”、“谁主管谁陪同”的原则。 接待活动期间,应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十条 用餐规则
(一)每批接待客人可安排一份工作餐。 工作餐以自助餐或餐桌形式提供。 如果客人人数超过10人且符合自助餐条件,则安排自助餐。 若入住人数少于10人且不符合自助餐条件,可安排餐桌餐。 接待用餐标准:部门级工作人员餐桌餐195元/人/餐,自助餐135元/人/餐; 县(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餐桌餐145元/人/餐,自助餐115元/人/餐。 接待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负责人承担。
除工作餐外的日常膳食原则上应按规定标准自行食用。 接待室(中心)可根据接待对象的要求提供协助。 接待人员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接待地点伙食标准支付餐费,并凭收据返回单位报销。
(2) 随餐人数。 用餐人数不足10人时,随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如果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就餐规定。 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时,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饭菜。 严禁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菜肴。 禁止所有类型的烟草和酒精。 用餐地点原则上为政府公务接待指定酒店。 严禁举办私人、企业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节约、方便的前提下,建议在政府食堂和普通农家乐就餐。
(4)同城官方活动不安排餐食。
(五)财政等部门对膳食有单独或新增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对口办(中心)收到公务接待公函后,根据函件内容及相关工作填写《台州市统计局公务宴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公函要求。 正式信件将由局办公室签署,然后报告给有关当局。 经部门(中心)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批准后,局办公室将指定专人负责安排餐食和陪餐工作。
第十二条 报销程序
(1) 接待费按餐次报告。 报销时应附有原始凭证,具体包括:公务餐费发票、餐单、公务接待公函、公务接待餐费审批表、公务接待报销单等相关原始单据。 使用公务卡结算时,还须附公务卡消费凭证。 一次性工作餐以外的餐食,接待单位可根据受助人的要求提供协助。 受助人须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餐费标准支付餐费,并凭收据返回单位报销。
(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并即时结清。 不允许使用现金付款。
第三章 因公外出
第十三条 公务外出(含市内县(市、区))实行审批制度。 局领导出差须经局长批准; 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所在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 外出办理公务前,须在浙江省政府定者力举报平台上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出差需要有关单位接待的,必须提前以市统计局办公室名义(见附件3)致函接待单位,告知出差内容、行程、人员等情况。很重要。
第十五条 公务出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台州市政府官员差旅费用管理规定》(台州财行发[2017]58号),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若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与其职级相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方便的宾馆住宿,并自行缴纳住宿费。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的住宿、餐饮按照会议、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 我们不组织一般性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名义组织变相旅游。 接待不得超出规范或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或接受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 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使用公款报销、支付个人费用。
第十八条 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包含在接待费用中。 接待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让、隐匿,不得转嫁给企业和个人。 接待费用不得作为公务接待费用用作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接待费用由局机关按季度收取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局派出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执纪监督,加大对公务接待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和行政责任。
附件: 1. 公务访问预约表
2.台州市统计局公务用餐接待审批表
3.正式接待信
附件1
正式访问预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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