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
宁波国税此批复明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按照税法规定扣除。
另外,在《苏州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78号)中,“二、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一节》也涉及类似规定。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明确企业团体旅游发生的费用之前,企业可以按照地方税务局的政策规定,暂时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
2、公司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
有的公司会在年底组织优秀员工评选,公司会给获奖者一定的奖励,有时是国内或国外几天的旅行。
对于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全额计入相关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依法,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 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本企业服务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年度工资。 -结束奖金。 工资、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因此,员工的差旅奖励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公司组织客户旅游
在公司经营中,对于重要的客户和优秀的营销人员,公司有时会以考察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达谢意,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产品营销活动中,企业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营销业绩奖励对个人实行减免差旅费、旅游费等。 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外部人员享有的该报酬应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按“劳动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呢? 是否是因为公司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按照“劳动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吗?
个人认为应该区别对待。 如果参加旅游的相关人员是公司产品的代理商或从事营销工作,且公司已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待遇方面,可以视为劳务费。 税前扣除。 公司因向他人索取财物,希望与对方开展业务合作,且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司高管人员个人境外旅费
公司高管个人海外出差费用该如何处理? 有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个人出国差旅费用作为考察费记入公司账户。 这种治疗方法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业务检查费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关。 一般需要有检验项目方邀请函、检验进度计划、工程检验报告等具体资料证明,符合条件才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差旅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下列个人费用:
(一)招待、健身、旅游、娱乐、购物、礼品等支出;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个人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也不能作为费用计入公司账簿。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有关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当将企业资金用于自己及其家庭成员。 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车、购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征收。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结合上述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差旅费不能作为公司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差旅费用。 但差旅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须根据其真实目的、参加人员、金额和范围,按照相应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不能简单地以一概而论来确定,更不能人为地改变。 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应及时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