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税前扣除众望所归2018年第52号公告解读
2018年52号公告解读中提到,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支出属于真实支出,也属于财产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为何单独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财产保险可以扣除外,还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以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雇主责任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问答中再次引用了这一规定。 但以下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将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支出视为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甚至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 例如,河北曾下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其中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应归类为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税前。 公共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具有相同的性质。 它是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但江苏等少数省市税务机关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自然而然地,争议就产生了。
由于《保险法》将责任保险归为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应允许税前扣除。 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并未明确这一点,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地方规定不准税前扣除的问题也时常存在争议。 因此,2018年第52号公告的发布,解决了这一争议,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
与责任险保费的命运类似,企业也为员工组织团体旅游
团体旅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招待、健身、旅游、娱乐、购物、礼品等支出;
基于上述规定,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组织的团体旅游属于员工个人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但少数省市税务机关出台地方性规定,将企业组织的团体旅游视为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喜欢:
根据《苏州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从组织员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对于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解答》
问:企业组织员工出差,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可以视作职工福利费。
企业认为组织员工旅游是对员工的福利。 它不是个人承担的费用,而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允许税前扣除。
当税务与企业发生纠纷时,税务和企业双方都会利用本地文件和在线问答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企业也尽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文件和问答,向税务机关提供。 但税务机关有时会选择性地批准来自其他地方的文件和问答(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网上问答)。 为了统一基调,我们认为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补丁文件还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