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吗?——企业餐费税务处理的误区解析
——企业餐费核算及税务处理误区剖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从外部购买餐饮服务,以满足商务娱乐、内部管理等需要。 因此,涉及餐费的会计处理非常普遍。 同时,不少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福利,以餐补的形式向员工提供生活补贴,引发了各种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核算时,将餐费不分类别记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有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将非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误记入该科目,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损失和税务风险。 。
为了帮助您正确处理餐费,我们整理分析了各类餐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供参考!
1. 餐补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包括未计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家庭成员副食补贴等;
3、育儿补贴;
4、交通补贴、餐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餐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实行免税餐补。 根据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在城市、郊区因公工作,无法在工作场所或返回就餐,确需外出就餐的,按实际缺餐情况发放餐补。 用餐次数及误餐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补贴、津贴,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个案处理。 例如,如果是生产部门人员的餐费,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人工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承担的餐补,借记“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和销售人员的餐补,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企业实际向职工支付餐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3、税务风险
财税字[1995]82号文件原则上规定了误餐补助标准,即“个人在城市或者郊区因公出差,无法在工作场所或返回就餐,确需外出就餐的,误餐补贴将根据实际就餐次数,按照规定标准领取误餐补贴。”至于具体补贴标准,文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为防止误餐补贴费用在税务稽查和纳税调整时产生税务风险,企业应制定误餐补贴发放制度和标准,明确向职工和个人发放误餐补贴的情形。误餐补贴的种类,根据具体情况发放。 餐费补贴金额有标准,以误餐补贴发放记录表作为原始凭证记录金额。
超过标准支付的餐补以及税务机关认定不合理的餐补,应当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在税收实践中,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缺餐补贴。 补贴标准很低,一直没有调整。 无论是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这一政策很少得到落实。 因此,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缺餐补贴政策目前很少执行。
2、午餐补贴和加班餐补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不统一用餐的午餐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会计处理
支付给员工的午餐补贴和加班餐费,涉及两种会计处理。
(一)企业按固定标准按月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员工薪酬-午餐补贴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企业内部制定标准,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进行报销,可记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具体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3、税务风险
(一)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按照固定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且福利补贴与工资、薪金一并固定支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国税函)发[2009]3号),视同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处理,按照规定限额计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风险
公司内部制定标准,要求员工报销时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税务稽查时很难判断该支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有一定的规划空间。 业务招待费可以核算避免员工个人所得税。 但只有部分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将面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以这种方式发放缺餐补贴时,应权衡利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方式。
3、出差餐费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包括未计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家庭成员副食补贴等;
3、育儿补贴;
4、交通补贴、餐补。
地方政策汇总:
2、会计处理
企业职工发生的合理差旅费,应当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行政费用-差旅费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3、税务风险
(一)企业差旅费实行包干制
差旅费包干制是指企业设定一定的金额标准,员工的差旅费按日计算支付。 国家政策层面,尚无企业差旅补贴标准的规定。 企业可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个人所得税风险
超标准或者不正常的交通补贴,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变相工资补贴、津贴,并据此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企业按照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公务差旅补贴制度,中国居民的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标准执行。
提示:外籍个人旅游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根据国税发[1997]54号: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以实际报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洗衣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当首次获得上述补贴或者上述补贴金额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 次月办理工资薪金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税。
三、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相关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确认。 ”
因此,外籍个人凭餐费发票或食品采购发票以及企业开具的交通补贴报销的,应作为免税工资薪金核算。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防范措施:
1)“非现金”方式是指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购买或服务合同并进行付款,提供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供个人使用; “实报销”方式是指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付款,供应商开具个人应付款发票,个人可凭发票进行报销;
2)外籍个人工资单上应增加免税项目;
3)公司应制定相应制度并获得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以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原则。
b.企业所得税风险
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差旅费时,交通费、住宿费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开具发票,差旅补贴费用须提供出行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证据。 对于补贴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与差旅费相关的管理制度。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出差目的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差旅补助标准和支付制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防范税务稽查时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实行差旅费实报实销制度
差旅费实报实报制度是指出差员工提供真实可靠的出差期间取得的合法证件(如火车票、船票、机票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差旅费。不扣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4、招待餐费
一、政策规定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 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范围来判断:
(一)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宴会、工作餐费用;
(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纪念品的费用;
(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游览旅游景点费用、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四)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业务人员的差旅费。
税法规定,企业应严格区分商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商务招待费不得计入会议费。 纳税人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应当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文件。 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收费标准、缴款凭证等。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虚假,或者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业务招待费不真实的,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凭证或资料证明其真实性。 未经进一步审查,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的营业招待费扣除权利。
一般来说,作为礼品赠送的外包礼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制作或者委托加工,对企业形象和产品具有标记和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处理。 。 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向客户提供回扣、贿赂等违法支出。 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 职工福利、职工报酬、为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劳务费用也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 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2、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会议餐费
一、政策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
第十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
会议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室租金(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贴、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打印费、医疗费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
五、关于企业会议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
企业发生与所得收入相关的合理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合法证明和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缴费凭证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四、关于会议费扣除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会议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和参加人员名单;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文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酒店(餐厅、接待处)开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所产生的会议费用不予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以发票和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参考信息。
2、会计处理
(一)参照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会议餐费应列为会议费用,在税前扣除,记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用”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企业年终组织的聚餐或其他活动的费用,应记入“行政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行政费用-职工福利费用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应记入“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用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 训练餐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入职及转岗培训;
2、各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6、企业组织职工培训的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8、购置教学设备设施;
9、自学员工奖励费用;
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其他与职工教育有关的费用。
2、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餐费,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列支,记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总结
1、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范围,业务招待费范围也不限于餐费;
2、餐费核算应遵循主要活动费用核算,如差旅餐费计入差旅费、会议餐费计入会议费、培训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等.;
3.企业应制定合理的餐补、差旅费报销制度和金额标准,规避税务稽查时税务调整的风险;
四、企业采购餐饮服务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记账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