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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在即将到来国庆节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旅游法共10章112条,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游客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6000万旅游业人民的心愿,是人民群众生存权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和旅游质量。旅游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将有明确的法制基础,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摘录,由于全文太长,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百度文库阅读:

第二章 游客

第九条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旅游者有权了解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一条 残疾人旅游者、老年人旅游者、未成年人旅游者和其他旅游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珍惜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采取的暂时限制旅游活动、安全防范措施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新旅游法的出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规范了当前旅游业的乱象,进一步保护了游客的权益,也让我们的旅游得到了法制化的保障。游客权益是旅游法作为一部综合性国家法律的根基,是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上海租车公司在新旅游法的框架下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对导游人员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进行了法律的约束,一些强制要求顾客购物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完全可以根据旅游法进行拒绝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