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行必备锦囊:专治水土不服,解读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五一小长假终于到了!
您在屏幕前收拾好行李了吗?
开启“特种兵”之旅?
为此,贴心的小猪
我们收集了一些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整理一份“旅行套装”
专门用于治疗各类“水土不服”。
问
我在报名旅行团时,发现旅游合同条款写着“一旦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即发出团体机票、火车票、船票,不得更改、转让、退票。”这是不公平的条款吗?
回答
是的!这个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一个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将旅行社支付的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应当将旅行社支付的余款退还旅游者,即对未购买的门票不再销售,对已经购买的门票在扣除取消费用后退还旅游者。
问
旅途中发现旅行团有强制消费、涨价等行为怎么办?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不得以安排购物或者其他有偿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或者旅游者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其他有偿旅游项目的费用。
消费者若被骗购物,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强迫违背意愿购物的,比如用手机录制视频、保存购物小票等。
问
如果我在团体旅游期间受伤,谁负责?
回答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及辅助服务提供者对旅行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旅行者没有任何注意义务。旅行者在开始旅行前,应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须知,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旅途中,旅行者还应查看周边环境,尽量避免在存在安全风险的场所活动。
问
酒店对已提前预订的消费者“取消订单”、“涨价”,难道消费者遇到“酒店杀手”就只能接受这一切吗?
回答
不可以!酒店上述行为均属不诚信行为,违反公平交易,亦属严重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合理价格、正确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酒店不得以市场调节机制为“挡箭牌”,由合理涨价变为疯狂涨价。酒店恶意取消订单,其实是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取消订单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向酒店索要三倍于自身价格的惩罚性赔偿。
问
在热门餐厅打卡时遇到“天价菜品”“天价服务”该怎么办?
回答
大部分“爆款哄抬价格”行为往往是因为商家不明码标价、模糊标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消费者如遇“天价菜”或“秘密服务”,应及时获取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商家菜单、宣传海报、结账小票等,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牢记文明出行。
别忘了安全出行!
最后,小朱希望这篇“旅行贴士”
可以帮助游客
祝您旅途愉快、舒适!
来源:民事法院第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