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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过年期间,如何保护消费者、旅游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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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高级法院民事第一庭张嘉法官在新疆949交通广播法治专栏直播间

消费者保护

1、春节是网络购物旺季,今年受居家过年政策影响,网络购物如火如荼,消费者与商家以电子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民法典对电子合同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原则和商品交付时间作出了规定。网络购物合同虽然以电子方式订立,但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作为消费者,通常我们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选定商品或服务后,只要成功提交订单,我们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成立后,我们作为消费者的义务是付款,商家的义务是向我们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

电子合同中货物的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网络上缔结的电子合同交付的货物,大部分都是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买家的收货时间就是货物的交付时间。为什么交付时间如此重要?因为交付时间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者在目的地交付给消费者之前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作为买家的消费者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因此,我们签收快递的时间,就是电子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时间。生活中,快递公司通常使用智能快递箱或者邮局来派送快件,我们应该以消费者打开快递箱后实际收到货物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收到快递时,一定要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签收货物后,货物后续的风险将由我们自己承担。

2、案例:王女士手机订购了套餐A,使用半年后想换套餐B,致电运营商要求更改。运营商答复称,套餐A的合同中有条款“此套餐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不能更改”。王女士称:“我订购套餐A的时候,你们没告诉我有效期必须是两年,为什么不能更改?”运营商套餐A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

运营商套餐A的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与运营商套餐A合同一样,该合同适用于所有订购套餐A的消费者。格式条款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正是因为格式条款未与消费者协商,才存在商家拟定一些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的可能性,从而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对商家起草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两点要求:一是提醒消费者,商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对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醒。提醒义务是一种主动义务,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商家都必须提醒消费者。本案中,王女士订购套餐A时,运营商客服人员应当提醒王女士,该套餐有效期为2年,两年内不能更改为其他套餐,看王女士是否愿意接受。二是说明,如果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提出疑问,商家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

《民法典》规定,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商家未尽到说明、提醒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任何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均属无效。本案中,该条款限制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套餐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内不得变更”的条款,限制了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的选择权,该条款无效,王女士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她有权变更套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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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诉讼。在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后,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消费公益诉讼到底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对侵害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了消费者协会享有起诉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有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或者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消费者协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但未作出真实说明、明确警示,也没有标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何防止危害的方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五)其他侵害多数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个人消费者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单独提起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由个人消费者提起的,双方无需进一步提供证据。

保护游客权利

1.旅游经营者除了提供旅游服务外,还有哪些安全义务?

在游客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不仅是提供相应的旅游项目服务,还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对于游乐园中的一些惊险刺激的项目,游乐园的经营者不能只告知、警示这些项目的高风险性,更重要的是要在人员配备或者设备使用、维护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这也是旅游经营者应该投入的经营成本。

2、除了支付旅游费用外,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还有其他义务吗?

游客有如实披露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必须向游客告知和警示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同时游客也必须如实披露个人健康信息,如不如实披露个人身体状况,或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警示,执意参加旅游项目,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比如游客本人患有骨质疏松症,不适合参加漂流活动,漂流地点有“骨科及有骨科疾病史者不得参加漂流”的警示牌,但游客没有告知漂流公司,执意参加漂流,最终导致骨折受伤。这种情况下,游客无权要求漂流公司承担责任。作为游客,我们不能放弃保护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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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疫情影响,之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可以解除吗?

正常情况下,双方必须遵守并履行合同,不履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自然灾害、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如目前新冠疫情影响,各国纷纷关闭景区、征用酒店、实施入境管制等。如果游客在疫情前已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疫情后无法实现旅行目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是否延期旅行。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损失自行承担,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退还旅行者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旅行社安排强制购物,游客不参加,旅行社要求游客缴纳相应费用是否合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游客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额外付费项目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额外费用。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购物,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对等的原则,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该买卖无效。

保护工人权益

1、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遇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即每天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如周六、周日等,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国庆节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在这期间加班应当按照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工资。

2、大学生小丽春节期间在商场兼职做导购,每天工作三个小时,恰逢高峰时段。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如何保护?

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也属于劳动关系。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临时性和灵活性,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不必签订书面协议。同时,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更强。 此外,兼职劳动者的收入往往低于全职劳动者,因此应严格控制试用期,加强对兼职劳动者的保护。关于劳动报酬,兼职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即无论兼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