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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及出国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出国人员选拔指导原则和指导意见

1.选拔工作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政策,遵循“按需派出、保证质量、学用相符”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水平人才培养需要,做到有计划、有针对性选拔。

2.选拔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确保质量。

3.遴选优先考虑重点学科、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的需求,有利于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 出国留学学生的选拔

1.国家公派来华留学生是指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包括中国政府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交流奖学金、各类项目奖学金或助学金以及其他资助方式。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订合同、违约有偿”的原则。

3.国家资助留学生分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研修生、研究生三类,学习期限为: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三个月或六个月;访问学者/研修生一般为一年;研究生按照相关合作项目奖学金具体规定确定。

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者,除满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评定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类别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考核要求。

(1)申请者须具有外语资格并达到全国出国留学外语水平测试(WSK)的要求或已获得同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1年以上。

(2)高级进修生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3)来华进修/进修生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学士学位,一般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的,一般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一般有1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考虑。

(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前两年承担不低于学校确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水平。

(5)已获公派出国留学者,须回校工作三年,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已获公费出国留学者,须回校工作三年,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6)符合公费出国留学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包括《单位推荐表》,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复印件上每一栏具体意见上签字。最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为正式填写《单位推荐表》。

(7)凡被录取的公费出国留学申请人,除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签订协议、缴纳押金外,还须与学校单独签订留学协议。

(二)单位选派出国人员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由学校派出人员出国留学或进行合作研究的人员。对于未经学校联系而申请出国,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资助的人员,学校也可以以单位公派方式出国留学。

2、我校对社会派遣学生实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互相借鉴、合同派遣​​、违约有偿”的派遣方式。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具有较好的运用派出国语言的能力,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从事本学科的学术交流工作。

4、本科毕业须在企业工作5年,硕士毕业须在企业工作2年,博士毕业须在企业工作1年。已毕业的硕士、博士生工作年限不作要求,但须在近两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教学、科研成绩。

5.单位派出出国人员分为长期和短期。

(1)长期出国期限为3个月(含)至1年,一般不超过1年半;短期出国期限为3个月以下,主要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培训等。

(2)公派出国时间在六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回国后须在原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公派出国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回国后须在原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3)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研究,主管校长批准。

6.对于对方资助的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可按照项目的具体规定选取候选人。

7.本单位公派具体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长期或短期出国留学,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8、个人通过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出国任务、时间、资金来源等,并附上外方邀请函及中文译文。经单位同意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报学校审批。经校长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到人事处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9、短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或培训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出国任务、出国时间、资金来源等,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其中文译文。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校长签字后,申请人方可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10. 批准及审核程序

(1)学校现任院长级领导出国出访时,院长出访须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须由院长签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相关部门审批。

(2)学校现任副院长级干部出国出访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发文件报分管外事的院长。经批准后,对学校有权批准的任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任务批准书或任务确认书。对学校无权批准的任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学校院、系、所、处主要领导因公出访时间在14天以内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起草文件,经主要领导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长批准;出访时间在14天以上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校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批准后,报分管外事的院长批准。对学校有权批准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任务批准书或者任务确认书。对学校无权批准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4)除上述第1、2、3类人员外,我校其他教职工、学生(人事关系在我校)因公出国旅行任务,由各学院(部、所)、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学生先报教务处审核后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相关领导汇报。对学校有审批权限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任务批准书或任务确认书。对学校无审批权限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上级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各院系、所、处室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出国旅行性质、任务等情况。签字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批准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申报。

三、关于申请材料及政府资助任务的确定

1、因公出差人员须持有所出国家或地区合格的邀请函或电报(邀请函须打印在官方信纸上并由邀请人签字,信函内容须明确来访事由、来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承担方式)。赴美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人员须持有IAP-66表格。审批部门根据邀请函邀请期限及所需线路、行程批准其在国外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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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公务访问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访问单位和目的必须与访问人目前的身份相符。

3.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时,必须提交论文(不采用论文形式参加的会议除外),一般只能一人提交论文。

4、公派留学申请期限最长为1年,在国外停留1年以上者,一般通过私人途径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公务派遣:

(一)出国人员职业与访问任务不符的;

(2)无权发布出差通知的协会、部门等组织的参观、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申请;

(3)项目由外部单位组织,各单位单独提出申请,但预算超出财政部规定的标准;

(4)无论期限长短,均由申请人个人缴纳费用;

(5)随行人员配偶一般不能派遣出差,可以通过私人渠道申请,并按照学校关于探亲的规定办理;

(6)非在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人员)来访;

(7)离退休返聘人员,利用科研经费或者学校其他资金支付旅游费用,旅游时间在14天以上的;

(8)曾通过私人渠道被拒绝取得同一国家签证的人员。

四、派出人员政治审查

1.人事司负责派出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2、政治审查表由被派出国人员在人事处领取,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统一填写,填好后由组织派人送交人事处。被审查人员不得将政治审查表带到有关部门和领导处催办。

3、基层组织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政审表要求,如实、认真、负责地填写,并加盖公章。

五、签署并实施国家公派留学协议

1.国家公费、单位出国留学,期限为三个月以上的,应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学院出国留学协议》,明确派遣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学校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学生与其他申请留学的学生签订协议。

3.留学协议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办理协议中各项事宜。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协议各项条款。

六、对出国(境)公务人员的管理

1.按照“签订派遣合同、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生应自觉履行按期回校服务义务,服务期限为五年。

2. 公派留学生停留期限延长

(1)学校不受理公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

(2)用人单位公派的学生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国留学期限的,可在原批准留学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短期出国(境)不超过3个月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延长停留期限。

(4)少数在国外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人员,如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其出国留学年限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七、公派留学费用

1、出国服装费。出国服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和学院国际交流项目公派出国留学的学生除外。

2.出国长期留学、合作研究等人员,出国时须先交纳护照及签证费以及国内交通、旅费。按时回校并提交留学总结后,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体检等境外办理费用可按标准凭证报销。

3.因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等短期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先缴纳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按时回校并提交考察访问报告后,每人可按标准限额报销。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费用的受理和审批。

八、访问概要

1.学校领导以学校领导身份出国访问,回国后一个月内须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校长、书记提交出访总结,并附复印件;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

2.官方代表团回国后15日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出国考察总结,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抄送有关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原件存档。原则上各学院(系、所)、部门(处)应在学院、系、所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重要考察期间安排出访报告。

九、外事纪律

1.因公出差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出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2.因公出差人员在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出国留学等学术交流和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技术秘密,必须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一切教学、科研中的机密资料,未经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对违反规定、泄密的,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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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国人员及院(部、所)、系(处)负责人应当诚实守信。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过程中及出国期间,如发现有违令、违反禁令、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院(部、所)、系(处)外事工作负责人或外事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其所在单位因公出国申请暂停受理一个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0. 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就读。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2.本、专科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院系、学生处、教务处同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11. 出国探亲

1.探望亲属的范围是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和被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在国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的配偶。探望亲属仅限于直系亲属。

2.公派留学生配偶可探亲

(1)公派留学生配偶探亲,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批准后,报学校审核,校长签章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探亲时间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自费留学生配偶探亲

(1)在我校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配偶,可于自费留学期限届满六个月后向工作单位申请探亲,经人事处和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探亲人员须填写离校申请表,方可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3)访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12.出国旅游

申请出国旅游的员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按自动辞职处理。

13.出国人员国内工资福利

1、短期公派出国人员,继续支付其国内工资;长期公派出国人员,自出国之日起停发其国内工资。其核准出国期间及延长出国期间的国内工资,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期回校时一次性支付。工作年限以核准出国年限计算。

2.自费留学生在办完相关学业手续后,工资予以停发。

3、公派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期间,在正常探亲期间继续领取工资,自探亲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私人探亲人员配偶办完出境手续后,停发工资。

4. 员工利用休假时间探亲或出国旅游,将继续领取工资。

5.留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回校后次月恢复原工资、津贴发放。

十四、回国后管理

1、短期留学生、探亲留学生回国后直接到原单位报到;国家或单位选派的长期留学生回国后两周内到学校人事部门报到。

2.受国家或所在单位公派出国长期进修的留学生回国后,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的出国留学总结报告,并向学院或相关二级学院介绍国外学术动态。

15.护照管理

为加强公派留学生护照管理,公派留学生出国前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纳300元护照押金,按时回校并将护照交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护照押金可退还。

十六、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修、访问、合作研究、探亲等人员派遣管理办法,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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