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旅游带动传统村落文化具有自我保护与传承的能力
“文旅融合”的想法从我国旅游业诞生之时就开始了。 由于当时文旅融合还没有完全解决,文旅融合只是表面上的产品和服务的融合。 不过,随着“文旅融合”概念的正式出台,文旅融合进入了深度融合发展阶段。 实践中,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借助民宿、餐饮、乡村风景区、休闲农业等旅游形式,有效促进了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2014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通过乡村振兴发展乡村经济。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业。 价值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提到,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村落保护工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出大力发展文化旅游,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引导游客在旅游中感知中华文化。 上述政策无不印证了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相结合的可能性,有利于传统村落留住中华文明之根,留住乡愁。
一些地区在注重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文化时,往往没有把保护和振兴村落文化作为保持村庄活力的关键。 单纯保护,忽视振兴利用,导致一些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效果不佳。 关于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与振兴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要成为旅游发展的亮点,乡村旅游发展要成为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振兴的最重要途径; 认为旅游开发不利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有利于村落人际关系、文化商业化、文化景观恶化。 但在实践中,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旅游利用之间存在着很好的互补性。 只要找到两者的契合点,就能充分发挥旅游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和利用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旅游振兴”是指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当地村民自发、自觉地参与到传统村落的文化保护中,从静态的博物馆式保护转向动态的更新、利用、再现、传承,强调文化的过程整体保护中的空间协调、综合发展。 “旅游振兴”必须做到三点:一是乡村文化的整体保护。 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 它是在自然与社会历史环境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发展的有生命的文化体,具有连续性、局部性和变化性的特征。 因此,文化保护必须保证文化不脱离当地群体特殊的生产生活空间。 精心规划、发展得当的旅游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整体的振兴和保障作用。 通过建设文化主题公园、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打造文化旅游产业,用旅游的方式弘扬传统村落建筑等物质文化、民俗文化等的动态融合,促进保护和发展。传统乡村文化的传承。 二是传统村落文化与旅游融合要实现动态保护。 文化是动态发展的,尤其是非物质文化,往往是无形的、非视觉的,不能像博物馆里的文物那样静态地得到保护。 文化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也会发生文化变迁和商业化。 例如,北京传统村落陵水村的“秋粥节”,就是为了纪念清代杰出人物刘茂衡在饥荒年间为百姓赈灾的慈善事迹。 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风俗。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秋粥节”的内涵除了具有纪念意义外,还增加了乡村文化符号的宣传功能。 旅游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赋予了传统节日文化新的价值,激发了当地人对自己文化的重新评价和认同。
因此,旅游活化的良好形式就是保护当地文化,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的改变,增加和拓展传统村落文化的内涵,使传统村落文化在动态发展中得以传承。 第三,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和旅游利用过程中必须实现社区参与。 村民是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活力的关键群体。 让村民成为传统村落文化旅游保护利用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这是培育传统村落内在生长、实现村落文化保护的最恰当途径。 然而,如何调动社区积极性,释放社区创造力,将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理念融入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之中,是推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传统村落文化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旅游。 研究表明,在居民相互信任、具有一致规范的身份、价值观、社会关系良好的社区,居民普遍具有较强的集体参与旅游意识,注重社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反之,则很难实现协作,互相削弱。 集体参与旅游的意愿较低,不会注重社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因此,建立传统村落一致认可的规范和价值观,并在村民之间的长期交往和互动中形成凝聚力,将有利于形成自觉的文化保护氛围。 培育传统村落内部的凝聚力和信任,需要重构村落的价值规范,如乡规民约等。 以这些价值规范作为村庄权威的核心,有利于形成村庄的社区历史记忆,增强社区认同感。 和凝聚力。 同时,要妥善处理村内的利益纠纷。 在保证开发商、村民、从业者旅游收入的同时,也必须将相当一部分收入用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石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