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通知
总行已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总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各分行可向所在地分行提出申请。总行在《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境内居民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筹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做好申报工作。
2.各银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执行。售汇前须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准情况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进行线下操作。已接入BIBS系统的分行须使用兑换模块中的“外币兑换”功能操作个人售汇业务。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的个人售汇业务,银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系统。
4.《操作规程》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凭证须经法人机构翻译,为方便各经办银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负责汇总辖内法人机构翻译资料并分发给各外汇经办银行参考。
5.《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和《旅行社出境旅游购汇申请表》一式3份,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统一印制。
6、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至下属外汇业务经办银行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依恋: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购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境内居民用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经授权为境内居民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概念包括: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以及持有中国护照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含无国籍人)仍需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原授权银行购汇,我行不予办理。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不受此操作流程限制。
(2)自费留学生是指赴国外普通高校攻读预科以上(含预科)学历的人员和按照国外普通高校的要求,交纳一定押金或经过一段时间的语言学习后,方可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本科)的人员。
(三)人民币保证金是指境内居民自费出国留学,为办理前往国入境签证,需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外汇保证金的特殊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居民先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再购汇作为外汇保证金,办理前往国签证。
(四)对海外直系亲属的援助,是指境内居民在海外直系亲属遭受重大疾病、死亡、意外灾难等情况时使用外汇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境内居民购汇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境内居民经常项目购汇范围包括:出境旅游(含港澳旅游)、朝圣、探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国留学、商务考察、境外培训、就业、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结算、救助海外直系亲属、国际交流、境外劳务等。
第五条 居民经常项目购汇标准:
(一)旅游:2000美元或等值(含);港澳地区1000美元或等值;
(二)朝觐: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香港、澳门为1000美元;
(3)探亲: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四)境外医疗:2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港澳地区1000美元;
(五)自费出国留学:大学预科及以上课程(含预交押金)每学年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
(六)其他出国留学: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港澳地区留学:1000美元;
(七)商务考察: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八)出国劳务: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九)就业: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10)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等值2000美元;
(十一)海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十二)居住在国外: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十三)协助国外直系亲属:等值1000美元;
14、国际交流: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五)出国培训:2000美元或等值美元;港澳地区培训:1000美元;
(十六)其他:等值1000美元。
(十七)14周岁以下(含)儿童购汇,上述限额减半。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额度管理。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额度内,我行凭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超过规定额度的,我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和规定的有效证件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核准文件遗失的,居民个人可持补发申请书及原申请的证明材料到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发。
第七条 居民个人购汇后,可以将所购外汇汇往国外,以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形式携带出境,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金,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金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
居民自费出国留学购买的学费,只能直接汇入境外学校账户或以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方式携带出境;生活费可以以外币现钞提取(等值2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入境外个人账户或以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方式携带出境。如委托他人办理,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入自费留学生个人境外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居民个人为缴纳境外国际组织而购买的会费,只能直接汇入境外国际组织账户;为境外邮购而购买的外汇,只能直接汇入境外机构账户;为直系亲属购买的外汇,只能直接汇入境外个人账户,不能提取外币现钞。
第八条 居民个人购汇须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汇。居民个人出国定居,限于首次出境前购汇。居民个人购汇援助境外直系亲属,限于境外直系亲属患重病、死亡或者遭受意外灾害时购汇。
第三章 居民个人购汇所需有效证件及其审核 第九条 居民个人购汇(出境旅游、自费留学购汇,见第十条、第十一条)时,应填写银行《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所需有效证件的原件(本操作规程特别规定的复印件除外)和复印件,银行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一)实际出境购汇:
1.朝觐: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2、探亲: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3、境外就医: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4、商务检查: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5.就业: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6、其他出国留学材料: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7、出国劳务: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8.在国外居住的:需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9、国际交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10、出国培训: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11、其他实际出境情形,须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证件。
(二)未实际出境购汇:
1.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缴纳通知单、境外国际组织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海外邮购:广告或订单收据、身份证或户口簿。
3.海外直系亲属协助: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含配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4.其他未实际出境情形的,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如无法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赴港澳签证,可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主管部门签注。如已注销户口,可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第十条 境内居民自费出国(含港澳地区)旅游,由组团旅行社为其办理旅游费用购汇。个人零花钱可由出境旅游者凭相关有效证件直接到指定银行购买。
(一)旅行社为出境游客购汇时,需将所需的人民币资金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我行,并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出国旅游:
(1)《旅行社出境旅游购汇申请表》(见附件2);
(2)旅行社出具的兑换函件(详细说明团体号、出境游客人数、目的地、购买的旅游团费金额);
(3)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表》第一联(银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见附件3);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实际使用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清单》第四联(银行审核后注明“售汇”标识及售汇日期留存备查);
(五)旅游团组织者与境外接待机构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团与境外接待机构合同示范合同》签订的有关合同。
2.港澳游:
(1)《旅行社出境旅游购汇申请书》;
(2)旅行社出具的要求兑换的公函(详细说明前往港澳地区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清单》;
(四)旅行社与港澳旅游接待机构签订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5)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表》第一联(银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出境旅游个人零花钱购汇应按上述第五条外汇供应标准办理,并按兑换当日外汇牌价扣除旅行社代收的人民币旅游费用后折算成等值外汇,剩余外汇作为零花钱售给游客。出境旅游个人零花钱可以由游客自行购买,也可以由他人购买。出境游客应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前往香港、澳门旅游需提供:
(1)《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
(二)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表》;
(3)经批准经营香港、澳门旅游的旅行社确认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名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前往香港、澳门旅游通行证及有效签注、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
(5)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2.如您出国旅游,须提供:
(1)《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
(2)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表》原件;
(3)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名单》第四联复印件(旅游团留存)(只需写有游客姓名的那一页即可);
(4)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需提供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我行在办理旅游售汇业务时,应审核下列信息的真实性:
1、根据护照核查该人是否为游客;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票表》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3、核查游客是否有出境前购汇但未出境的记录;
4、核查购汇人姓名是否在旅行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名单》或《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名单》上;
5、该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或《获得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游业务特许经营权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6.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国家(地区)名单》。
(四)我行在办理旅行社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1. 出国旅游:
(1)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2)该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列;
(三)组团出国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四)《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
(五)赴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境外代收旅行社及团队费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政府指定旅行社、专门购物场所、旅游投诉电话和接待参考价格名单的通知》(旅发(2000)069号)的要求;
(六)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前往《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国家(地区)名单》以外的国家(地区)旅游,银行为其办理售汇业务时,除审核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外,还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的原件。
2.港澳游:
(1)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2)该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旅游特许经营旅行社名单》之列;
(三)《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表》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五)其他规定
1.我行为旅行社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在游客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注明“售汇”标记及售汇日期,并须在每次购汇后将旅客姓名、性别、护照号码、证件号码、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旅行社提供的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以供核对。
2.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出国旅游,对于16人及以上(含)的团队,由于领队在国外期间的费用由境外旅行社承担,因此对领队仅按每个实际出境旅游团队个人零花钱标准发放个人零花钱,不免除团费。
三、旅行社不得自行购汇支付出境旅游团队费用。如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规定的散客购汇标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专用外汇账户中汇出境外支付差额。
四、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国旅游,需缓交旅游费用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购汇手续:
(1)旅行社购买团体票、游客购买个人零花钱时,我行均须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表》(每联)上注明“售汇”标记、售汇日期,并注明团体购汇总金额和个人购汇金额,并留存复印件;
(2)旅行社购买延期支付的旅游团费时,需提供原件《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表》和《旅行社出境旅游购汇申请表》,我行核对无误后为游客提供外汇并收回上述单据留存;
(3)旅行社可自游客购买个人零花钱之日起四个月内延期购买团费,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购买及缴费手续的,其团费购买名额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按年度或者按学期换取学费、生活费,可以由学生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一)您购汇时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有效凭证:
1.自费留学生第一学年或第一学期的学费及生活费(不含奖学金):
(1)《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
(2)外国正规大学预科以上学历的正式录取通知书,需注明学校名称,并附法人机构出具的译文;
(3)国外学校出具的注明名称的留学费用通知书及法人机构出具的译文;
(4)持有有效的入境签证或附有有效留学目的地签注的护照;
(5)个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6)如委托他人代办,除提供上述文件外,申请人还须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代理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2.自费留学生第二学年或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学费、生活费交换:
(1)《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
(2)国外学校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及上一学年或上学期的学费缴纳证明,且该证明须注明申请人姓名;
(3)外国学校出具的、载有本人姓名的学生证或其他在学证明;
(4)持有有效的入境签证或附有有效留学目的地签注的护照;
(5)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已注销户口的,可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6)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第(2)、(3)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学生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3、需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押金方可获得学习签证者:
(1)《居民个人购汇申请表》;
(2)因私护照;
(3)法人机构出具的正式预科以上学历的录取通知书和学费通知书,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并附有译文;
(4)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如委托他人代办,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您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自费留学生售付汇时,须在护照上注记“售汇”标识及售汇日期,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3年。
2.本操作规程实施前已购买第一学年所需学费及生活费,目前仍在继续学习的学生,仍可按学年办理后续年度购汇,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为以前学年购汇。
3.自费留学生的学费、生活费总额需从国外学校提供的奖学金中扣除。
4.自费留学生按年度兑换完学费、生活费后,不得在其他出国旅游项目下申请兑换等值2000美元(港澳学生为1000美元)的外汇。
第四章 居民个人购汇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为居民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审核批准情况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情况。
(二)审查购汇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在个人外汇购汇系统登记购汇信息。
“身份证号”栏,居民个人如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如军官、警察、未满16周岁的儿童),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军官证、警察证、户口本等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我行按系统统一编码规则录入代码,如身份证号与代码重复,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售汇。
如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押金才能获得学习签证,请在自费留学界面的“签证”栏中添加“NOVISA”,并在备注栏注明“押金”。
(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v)填写对外汇购买申请表的批准意见,如果批准了外汇交易,则应贴上外汇销售的印章,并在居民的个人护照或Hong MacA Ophenterme sepprod of Efrentherepress的情况下,将在居民的个人护照上标记外汇销售的日期。销售批准系统基于其自己的业务状况。
(vi)通过个人外汇购买系统将外汇销售数据和信息传输到国家外汇管理。
第13条在为个别居民购买外汇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遵守以下规定:
(i)对于那些没有未编写记录的人,在验证所需的支持文件是正确的,将为他们执行外汇销售程序。
(ii)对于那些拥有不编写记录但可以提供书写证书的人,我们将首先处理他们的写作程序,然后在验证所需的支持文件是否正确之后,我们将处理他们的外汇销售程序。
(iii)对于那些没有验证的记录但不能提供验证证书的人,应将他们上次购买的外汇转换为rmb,并通过外汇和解收据再次通过外汇购买程序,并在居民所需的支持文件中完成验证验证程序,以便通过验证验证验证验证验证,或者在验证过程中不得转换为购买的临时临时范围,或者将临时交易量转换为购买的临时交易所,或者他们允许临时临时临界范围。
(iv)对于那些在规定限制范围内的外汇兑换的人,应在验证所需的支持文件后处理外汇销售程序是正确的。
(v)对于居民外汇高于规定限额并且提供了由国家外汇政府发布的批准文件且其电子数据已在系统中找到的批准文件的居民,将为他们处理外汇销售程序,在国家外交交易所签发的批准文件和规定的支持文件已得到证实是正确的。
(vi)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交易,客户提供了外汇局发布的批准文件,但是在系统中找不到批准文件的电子数据,应要求客户在对外汇局的外汇局重新输入批准文件,然后再处理批准文件。
(vii)对于那些外汇配额高于规定限制但不能提供安全的批准文件的人,应告知他们申请安全,并在批准文件和规定的支持文件中处理此事。
(viii)在为个别居民出售外汇时,应根据银行的汇率在当天的汇率转换;当个人居民以多种货币的价格购买外汇,他们应将其他货币的外汇转换为根据国内货币批准的内部统一转换率,并根据外交货币销售外汇量,并根据“外汇购买”销售“销售”栏。
第五章的取消管理和个人居民外汇购买的预防措施在单个居民购买外汇后的第14条,他或她将根据下一次购买外汇购买之前的以下规定进行取消程序,并保留取消基础的副本,并保留取消基础的副本,并记录了3年的取消记录。
(i)为旅游业,朝圣,探视亲戚,海外医疗,业务检查,就业,国际交流,海外培训,海外劳动服务和“其他”项目等的目的,可以通过向护照部门的Frontier检查部门介绍出口或入境戳记,以处理外汇。
(ii)通过海外邮购出售外汇交易的居民可以通过出示海外发票或收据来做到这一点。
(iii)当居民出售外汇以为国际组织支付会费,以向居住在国外的直接亲戚或“其他”物品(无实际离开)提供援助时,该银行处理居民的外汇销售程序应被视为自动注销。
(iv)居民以自身的费用申请签证,并在上学年或学期申请签证;外汇和解。
(v)购买外汇以用于国外的个人居民不需要进行验证。
(vi)我们的银行应在旅行社之后注销旅游运营商购买的出站旅行集团费用。 。
第15条:在处理个人居民购买外汇购买时需要注意的事情:
(i)处理单个居民外汇购买业务所需的外汇必须包括在处理银行的外汇和解和销售业务职位管理的范围中。
(ii)在国外购买的外汇汇款后,从国外返回的外汇必须转换为rmb;
(iii)原则上,居民在购买外汇后汇款的国家或地区应与他/她离开该国的国家或地区一致,如果有任何不一致的国家,应要求居民解释原因,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并在系统的评论中表明。
(iv)当系统故障发生时,银行应立即联系保险柜,并在恢复系统后启动业务紧急计划的正式通知。
第16条档案管理
在为个别居民出售外汇后,应在个人护照的原始副本或香港和澳门通行证的原始副本上注明“外汇”标记,以及“个人居民以购买外交交易的申请表的第一份副本”,以及所需的支持文件的副本。
第17条应对根据外汇局的相关法规购买外汇的个人付款宣言,并提交上一季度居民的单个居民的异常外汇销售的季度报告”
第18条所有银行应根据国内居民的外汇购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如果同一居民在一个月内进入三次,或者购买不超过三次,但累计金额超过了150,000美元,则该额外交易额迅速及时。
第六章对个人购买外汇购买的会计第19条第19条对个人居民购买外汇的会计核算应如下:
1.个人居民购买外汇交易的会计条目:
借记:701现金或810当前储蓄存款rmb
学分:8441 RMB外汇和销售
借方:8441外币出售和购买
学分:701现金或810当前储蓄以外币存入
(ii)代表出国旅行的游客购买外汇交易的旅行社的会计条目:
借方:801个当前的RMB中的其他存款
学分:8441 RMB外汇和销售
借方:8441外币出售和购买
学分:801其他外币当前存款
(iii)由每个处理银行处理居民购买外汇购买而形成的外汇和解和销售敞口以及上级银行以及其他外汇和销售业务(省略会计条目)。
第七章补充规定,这些操作程序中未涵盖的第20条应根据国家外汇政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21条中国农业银行总部(国际商业部)应负责对这些操作程序的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22条这些操作程序应在发行之日生效。
附件:1。个人居民购买外汇的申请表(省略)
2.外汇购买申请旅行社出站旅行的申请(省略)
3.购买出国旅行的中国公民外汇的购买表格(省略)
4.单个居民异常外汇销售的季度报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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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