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侵害肖像权数量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
AI换脸等新侵权方式出现
报告显示,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及侵犯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约65.4%,位居人格权案件之首。 解决纠纷的第一场所。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纠纷中,肖像权侵权纠纷数量仅次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位居第二。
报告指出,利用网络侵犯肖像权案件的权利主体领域集中。 据统计,网络肖像权侵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人属于演艺领域,也分布在体育、文化领域。 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声誉,只有0.4%的普通权利人没有社会声誉。 同时,侵权主体分布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直接侵权人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医院、报社等机构。
新的网络侵权方式也不断涌现。 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肖像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利用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恶搞他人肖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肖像权本来是反映人类在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精神利益。 北京网络法院肖像权侵权纠纷比例之所以居高不下,是因为肖像,尤其是演艺、体育、文化等领域的明星肖像,已经成为一种能给人们带来福祉的社会资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AI换脸等技术的出现,不仅丰富了网民的娱乐生活,也成为网络侵权的新手段。
高同武认为,我国目前对肖像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和空白。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将公民肖像用于营利目的”。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然而,肖像权的保护仍不明确。 建议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任何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歪曲、侮辱、丑化肖像的行为,均应视为侵犯肖像权。 明确肖像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容貌、外貌,以及肖像产品和作品; 明确肖像权被非法屏蔽的原因,主要包括当事人同意、肖像不可辨识、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等。
软广告占侵权行为的大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侵权行为是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发生的。 其中,软文广告和网店销售明星同款产品尤为突出。 约50.8%的侵权行为以软广告形式发生,其中微信公众号软广告占比最大。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经营者为了吸引公众关注、提升品牌形象,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虽然在软文广告中嵌入名人肖像不足以引起公众对名人代言的误解,但名人肖像产生的流量可以显着增加商业收入,同时对名人肖像授权市场产生影响。 经营者以软文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或提高肖像权人知名度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12月21日,某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条推文,标题为“刘某某使用的宫廷美白秘方,效果惊人!” 》,以原告刘某某的照片为配图,介绍中药美白的科普内容。推文底部为“纯中药面膜”、“倒计时”等宣传内容3天内减20%。”原告刘某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原告的个人肖像,并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营业场所的内部装饰、面膜产品广告等信息。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因虚假代言效应而增加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肖像权人的知名度是决定赔偿金额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 在这种情况下,肖像权人的知名度将成为计算赔偿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肖像权人的受欢迎程度可以参考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认可度、粉丝关注度、参加节目的报酬、代言费等因素来确定。 声誉越高的权利人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费用越高,因此当其肖像权受到侵犯时,财产损失的后果也会更大。
例如,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退休员工高某某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本案中,高某某系普通权利人,没有社会信誉。 法院经审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高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某卫浴企业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影视演员周某某的肖像。 考虑到周某某较高的社会声誉,并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此外,如果造成虚假代言效果,还须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未与肖像权人签订代言合同,擅自使用名人肖像进行产品推荐和品牌推广,意图利用明星效应增加产品销量和品牌知名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误认为经营者与明星有代言关系。 构成虚假背书。 此类案件中,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传播影响力较大。 不仅会误导、欺骗消费者,还会对明星商业代言的诚信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来说,侵犯肖像权造成的损害较大,应当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胡杨律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互联网经营者在使用含有他人形象的内容时应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博取知名度、关注度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其次,即使经营者是图片、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人,利用权利人肖像进行营利活动的,也应当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权利人的授权; 最后,不能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诽谤、污损或伪造他人的形象。
对于受害者,尤其是知名人士来说尤其如此。 首先,发现侵权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互联网平台将侵权内容下线,并开展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其次,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应积极提交有利证据,证明其受欢迎程度; 最后,在进行诉讼维权时,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尽量证明自己的损失,包括商品交易量、文章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等,为法官提供参考酌情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数额。
北京商报记者 陶峰 王晨婷 陆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