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除了工会活动或者党团活动
除支持工会活动或党的活动的差旅费和特殊项目支出外,其他差旅费不得税前扣除,个人差旅费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组织团体旅游
这种形式的旅行是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集体活动。
一般来说,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处理都是将这笔费用计入员工福利计算中,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托儿所、疗养院等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医疗保健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生活、住房、交通等,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赡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取暖费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置费、探亲等交通费用”
因此,未列入文件的差旅费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公司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
有些公司会在年底组织优秀员工评选,公司会给获奖者一定的奖励,有时是国内或国外几天的旅行。
对于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全额计入相关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应当扣缴。 支付。 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给予员工的旅行奖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公司组织客户旅游
在公司经营中,对于重要的客户和优秀的营销人员,公司有时会以考察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达谢意,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产品营销活动中,营销业绩突出的企业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营销业绩奖励为对个人实行减免差旅费、旅游费。 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外部人享有的该等奖励应视为当期。 劳务所得按照“劳动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呢? 是否因为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按照“劳动报酬收入”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我个人认为应该有区别。 如果参加旅游的相关人员是公司产品的代理商或从事营销工作,且公司已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待遇方面,可以视为劳务费。 税前扣除。 公司因索取他人财物,与对方进行业务合作,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