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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提到落实国务院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放宽边境旅游管制”要求,鼓励边境地区打造特色边境旅游目的地,明确边境旅游团队可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删除了先决条件包括边境旅行批准和出入境证件的就近处理。 同时明确边境地区范围按照我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边境或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议执行。

细化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相关条款。 要求拟签订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前,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出入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拟签订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后,应当征求文化、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与外国签订正式协议。

明确,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游客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该地区边境旅游活动; 明确边防机关不得安排游客从事“含有淫秽、赌博、吸毒、贩卖等内容”、“移动、损毁界碑和界碑辅助设施,破坏国土净土、安全稳定”的行为。国境”、“帮助他人携带含有违禁品的行李和物品进出境”等9项活动。

明确游客不得前往国家禁止旅游的地区; 4 明确了依法取消边防机关边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情形; 此外,还明确了边境旅游团体名单、整团出入境等相关制度。

原文如下: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与毗邻国家人民的交流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境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具备条件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公民以团队方式经指定边境口岸进出境、在边境地区进行的旅游活动。和期限由两国政府商定。 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出入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公安、海关、出入境等有关部门,负责谈判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制定边境旅游工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边境旅游发展情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边境地区同级政府签订意向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第六条 申请边境旅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对外开放、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有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三)有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防御相关规定,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五)签署边境旅游意向合作协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签订边境旅游意向合作协议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边境旅游意向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区域范围;

(二)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口岸、停留期限;

(三)旅游团队最低人数;

(四)双方组织边境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合作、安全保障和争议解决机制;

(五)双方旅游团承诺教育本国游客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两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有关条约。

第八条 边境旅游意向合作协议签订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海关、出入境等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可以与境外签署正式协议,并将正式协议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双方旅客必须持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相关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 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参加边境旅游,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境的除外。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出入境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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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旅游团队的出入境手续按照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办理;

(二)双方旅游团队可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中注明;

(三)双方旅游团队游客应当以团队形式进出口岸,接受海关检疫,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提交《国境旅游团队名单》。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放行。 确需团体进出境的,应当遵守团体团体相关规定,并由团体组织机构提前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随入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按规定出境边防检查机关;

(四)双方游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应当符合进出境地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居住地在边境市、县行政区域内的;

(二)连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二年;

(三)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

(四)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增加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受理申请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边境合作社质量保证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边防机关应当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现履行协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有安全隐患,应停止或更换。

第十六条 边防机关及其边境旅游领导人员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七条 边境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团出发前通过国家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等相关信息,形成《边境旅游团体名录》。

第十八条 边防机关及其边境旅游领导人员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不得安排旅游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宣扬民族、种族、宗教歧视、邪教等内容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4)含有淫秽、赌博、贩毒内容的;

(五)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六)影响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

(七)移动、损毁界碑、边界辅助设施,破坏陆地边界的清晰、安全、稳定的;

(八)帮助他人携带含有违禁品的行李、物品进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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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边境机关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和停留期限内开展活动,不得安排游客前往国家禁止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条 边防机关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并整体进出团队,不得擅自分团; 游客应随团出行,不得擅自离团或非法停留。

边境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旅游团体的管理。 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前款规定,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入境管理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地。 主管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外事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

外国旅游团队成员非法进入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范围外地区或者非法停留的,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应承担相应责任。 外国旅游团队成员在中国境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旅行社必须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旅游团成员一年内因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受到处罚的,暂停或者终止该地区边境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处罚。 。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边防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报告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和停留期限进行活动,或者安排游客前往国家禁止旅游的地区的,由文化部门给予警告。旅游主管部门并处以10起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边防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边境旅游经营资格:

(一)取得边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经其他部门通报或者例行检查发现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从事赌博、开设赌场、组织参与境外(境外)赌博、组织介绍卖淫活动的,或者妨碍国(边)境管理的。 等待犯罪受到惩罚;

(四)经其他部门通报或者日常检查中发现组织一年内接待离团、非法停留、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3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违反海关、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订的边境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县包括县级市、县、区以及设区、市的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总局发布的《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海关于1997年10月15日同时废止。

关于《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为增进与周边国家人民的交流和友谊,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门,起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1. 修改的必要性

《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在吸引人口集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边境旅游便利化、促进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改革、扩大开放、兴边富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三、现行边境旅游管理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边防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需要修改和明确。 二是边境旅游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规范。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些边境机构未能严格控制供应商采购; 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三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新要求有待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将“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资格审批”下放到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并要求放宽边境旅游管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签署、口岸开放、联检设施和人员配备等外交边防事项均涉及中央,部分地区政策并未落实,边境旅游受到影响。部分地区处于停滞状态。

2. 起草过程

2014年,原国家旅游局启动《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自2018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成立以来,我部持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修订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中央关于边境旅游的有关政策,振兴边境、富民安边;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多次赴边境地区进行调查。 三是组织召开数十次工作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 、沟通情况、分析疑难问题; 四是与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最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修改了26条。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落实中央“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权力、优化服务”改革要求。 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放宽边境旅游管制”的要求,鼓励边境地区打造特色边境旅游目的地,明确边境旅游团队可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取消边境旅游审批,先决条件包括就近申请出入境证件。 同时明确边境地区范围按照我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边境或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议执行。

(二)细化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相关条款。 围绕如何签署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等问题,从发展和安全统筹出发,完善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署主体、内容和程序。 一是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签订意向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出入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是签订意向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后,须征求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无异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与其他各方。

(三)明确边防机关审批条件和程序。 围绕边境机构如何管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边境机构审批条件和审批机构,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衔接。

(四)进一步加强边境旅游市场管理。 明确,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游客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该地区边境旅游活动; 明确边防机关不得安排游客从事“含有淫秽、赌博、贩毒活动”、“移动、损毁界碑和界碑辅助设施,破坏陆地边界清晰、安全稳定”、“帮助其他携带含有违禁品的行李和物品进出境的人”; 明确游客不得前往禁止国家地区旅游; 明确了依法取消边防机关边境旅游经营资格的四种情况; 此外,还明确了边境旅游团体名单、整团出入境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