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导游一行3人报名参团旅游团费:共12570元
评论:
本案中,导游郭某的不文明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情况严重,给游客的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郭导游所在的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旅游业中,导游作为窗口行业的工作者,承担着传播旅游文化和时代时尚的重要任务。 因此,导游人员应强化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服务意识,增加法制观念。 同时,旅行社也应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消除导游行业不文明乱象。
加工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提供文明诚信服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五)采取下列方式的:殴打、抛弃、限制行动自由,以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额外付费等消费项目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旅行社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处1倍以上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服务质量补偿标准》第六条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加价的,旅行社应当退还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