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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城市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南岳区城市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守。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9 日

南岳区城市客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岳区城市旅馆的经营管理,促进城市旅馆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地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栈,是指《南粤旅游饭店、城市客栈、农家乐管理模式调整工作方案》规定的当地居民使用自有房屋的住宿。政办发[2021]38号)。 为游客、香客团体提供家庭式住宿,纳入南岳区象棋客栈行业协会管理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旅馆的开业、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旅馆经营应当接受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消防、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客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城市饭店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督、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 城市旅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住房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拥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使用证和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发展城市旅馆业;

(2)城市旅馆的建设应做到建筑结构完整、功能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宾客活动方便。

(三)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改建的城市旅馆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必要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价,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七条 改建、扩建的城市旅馆的外部装修风格(包括招牌设计)应当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消防疏散要求,装修材料、防火设计和其他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1)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通向室外的窗户。 窗户不应装有金属栏杆。 如果确实需要,它们应该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允许人员疏散。

(2)客房、厨房、内部走廊应安装独立或联网的火灾探测报警器。 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客房应配备逃生面罩、手电筒等设备。

(三)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区域。

第八条 城市旅馆的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备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核对住宿客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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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旅店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应当每客更换、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应当每客更换; 直接服务顾客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条 城市旅馆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环境清洁卫生和食品安全,严格落实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 城市宾馆饭店产生的污水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应当经过有效处理后接入城市管网。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应每日投放、每日收集、每日处理、每日转运。

第十二条 城市旅馆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营造文明、和谐、主客共享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 旅馆行业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城市旅馆等级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三章 业务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旅馆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置于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当地旅游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

第十五条 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城市旅馆经营者应当告知并要求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旅馆经营者应当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或者参加安全、健康、旅游服务等知识技能培训,收集培训台账信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员工参加演练。

第十八条 鼓励城市旅馆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员工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

第十九条 城市旅馆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依法规范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义务。

第二十条 应当制定健全地震、火灾、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冰雪、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预警信号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的城市饭店,应及时采取暂停营业等防灾避灾措施,关闭相关区域,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城市旅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解释或者警示。

第二十二条 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计划,有自查自纠的检查记录和图片,有月度隐患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注意防火、防盗。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查处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不得随意接线、超负荷用电、裸露电路。 老旧电路要及时改造更新。

第二十五条 重视燃气使用安全,及时排查隐患,安装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 客房床位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地下室不应被客人占用或设有厨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消防(应急)通道内堆放影响疏散救援通道的杂物。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要求,坚决生熟分开,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和紧急状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落实防疫措施,关注最新动态。随时了解防控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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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饭店应当建立防疫管理机制、COVID-19应急预案,并备有防疫物资。 鼓励使用智能防疫设备,打造无接触电梯乘坐和测温,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消毒,对员工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定期核酸检测并保存记录。 鼓励并指导员工实施 COVID-19 疫苗接种。

第三十一条 应当设置出入口分流道并有明显标志。 在通风处设置临时隔离点。 隔离点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二条 办理乘机手续的旅客“扫码、测温、登记”【按照实时防疫要求核对行程码、健康码、疫苗接种状况和核酸检测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举办各类宴会、年会等聚集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实时防疫要求。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礼仪,衣着整洁,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安全、清洁、卫生、有效,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三十六条 设立服务台,提供房价表、旅游交通图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客房应当有清洁的床铺、配套家具、防盗、防火提示、充足的照明、客房浴室、公共厕所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客房、浴室应当每天全面整理一次,寝具应每人更换,并提供热饮水。 无法24小时供应热水的,必须明确注明热水供应时段。

第三十九条 城市旅馆经营者提供的城市旅馆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章 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条 城市饭店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客栈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责令退出:一是发生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是有重大有效投诉; 三是日常经营管理未达到或者不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 四是存在擅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奖励机制。 对服务优质、安全有序、管理良好、信誉好的城市客栈给予政策,开展典型宣传。

第四十二条 城市旅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对入住酒店游客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登记、实时录入公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城市旅馆的;

(三)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

(四)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规定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经营城市旅馆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重新申请列入城市旅馆名录。这些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