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实现旅游产业新崛起
为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实现旅游业新崛起,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1. 支撑对象
1.创建旅游小镇和A级风景名胜区,实行行政村建设风景村。
2.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无食品安全问题的旅游企业未发生经营事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本市国有企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3、本市旅游从业人员。
4、符合吸引游客条件的旅行社、会展公司等外地企业。
2.支持内容
(一)优化项目投资环境
5、鼓励依法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开发全区域旅游项目,拨付全市旅游资源的15%每年规划指标支持全区旅游项目建设。
六、鼓励利用国有土地上的闲置房屋和空间规划中明确为非工业用地的现有工业厂房,开发全区域旅游项目。 城乡规划调整后用于旅游、第三产业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需要改变土地登记用途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 土地价款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支付; 不需要改变土地登记用途、或者规划功能未调整的,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省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7.支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收购(收回、租赁)集体土地上闲置房屋(厂房),通过统一租赁方式开发全区域旅游项目。 鼓励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租赁、抵押、有价入股、重新征用、转让等方式发展全域旅游业。 单个项目投资150万元以上,符合本市全域旅游、现代服务业、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行业标准的,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计划。 方案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二)激励补贴项目开发建设
八、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经营项目,根据项目所在村的风景名胜村创建等级区别对待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确定后,不再增加或变更。 若项目位于3A级风景名胜村,项目建成开业后按实际投资的20%补贴,正式运营一年后再补贴10%。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如果项目位于2A级风景名胜村,项目建成后将获得补贴。 开业后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贴,正式运营满一年后给予10%补贴。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其他村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贴,正式运营一年后再给予5%的补贴。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项目所在村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给予工作费用补助。 奖励补贴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 奖励补贴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竞争性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九、对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全区旅游项目或确需政府支持的特殊项目,原则上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进行立项、投资支持和扶持。基本配套设施。 市文化部门将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鉴定后,报市政府研究。
10、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特殊潜力产业项目,包括食品(宾馆、饭店除外)、茶馆、演艺(KTV)、疗养、保健、化妆品、女装、运动休闲、婴幼儿,以及工艺品。 项目建成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运营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200元。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杭州城市大脑文旅系统在旅游行业推广应用。 对实施酒店自助入住机、景区自助门票等“智慧文旅”应用系统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超过10万元。 当月自助入住使用率超过45%的单位,给予每人1元奖励,当月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
(三)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12、对评为或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旅游业态和品牌的,按照荣誉级别和等级给予奖励。 奖励按照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杭州市级奖励5万元进行奖励。 白金级民宿奖励30万元,金级民宿奖励20万元,银级民宿奖励10万元。
十三、新评定国家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晋级的按差额奖励。 新评定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将实行“一案一议”。 对新评定的AAA级、AA级风景名胜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
14、对引进国际品牌、由国内前20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国内前20名品牌经营、客房数在100间以上(含)且经营满一年的连锁酒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家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首次在本市注册的四星级旅行社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鼓励和支持AAA级旅游厕所建设。 根据旅游厕所管理考核办法,对通过考核的AAA级旅游厕所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5万元。
16.鼓励创建省级旅游小镇和A级风景名镇。 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小镇和5A级景区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门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推广活动。
(四)引导住宿品质提升
17.鼓励新饭店加快开业和老饭店改造升级。 对客房30间以上(含)以上的新建、改建饭店,开业满一年且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建、改建金额的10%给予补贴给予资金,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五)推动客源引进
18、本市旅行社接待建德旅游、住宿的,住宿、门票年营业额(不含索道费、滑道费、游船费等)超过50万元的,按年营业额的5%奖励将给出营业额。
十九、市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住宿(非住宿游客人数按1/2计算)达到1000人(含)-5000人次、5000人(含)-10000人次次,10000(含)-20000人次。 、2万人及以上(人次按成人游客计算,下同),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7元、8元、10元、12元,连续入住2次、3次、12次四晚2元/人·天、3元/人·天、4元/人·天。 超过四晚将不给予补贴。 积极推广“江清月金人”演出等旅游新产品,在人次奖励的基础上,每人额外给予10元奖励。 积极拓展入境旅游市场。 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来建德入境旅游并参观1个以上付费景区并住宿一晚,全年人数超过300人的,按每人30元奖励。单个主体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一次性组织400人以上旅游专列游览建德市2个及以上收费景点,且住宿不少于一晚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对一次性组织一列200人以上高铁列车游览建德市两个及以上付费景点,且住宿不少于一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一次性组织车辆30辆以上(游客100人以上)的自驾旅游团,在建德住宿一晚,游览收费景区(景点)2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给予。 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1000人旅游团游览建德市两个收费景区(景点)且住宿不少于一晚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不含住宿,按1/2奖励计算。
21.鼓励客源地旅行社开设建德旅游散客线路,并在享受外地旅行社奖励的基础上,对散客旅游散客线路(需年初申报)给予宣传奖励。年度,指定固定航线和出发日期),全年达到目标 访问30个航班以上(累计900人次)、60个航班(累计1800人次)、或100个航班以上(累计3000人次)访问的2个以上付费景区(景点)并在市内停留,每条专线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其广告经费为8万元、13万元、18万元,不留者按标准的1/2奖励。
22、从建德市外引进一次性营业额(以住宿餐饮发票为准)10万元以上且本市财政不承担经费的大型会议,对引进单位按6元给予奖励占其营业额的%。 超过20万元的大型会议,对引进单位按营业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3.鼓励发展游学活动。 鼓励市内外旅行社、游学机构拓展游学市场,积极推广在市住宿一晚及以上游学产品。 当年引进游学学生人数(不含寒暑假)达到1000人(含)-5000人、5000人(含) - 市内外旅行社、科研机构(需签订合作协议) 1万人或1万人以上(含)的,分别按照每人8元、10元、1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入住超过2晚的客人将获得每人奖励。 每人奖励5元。 每批游学项目须从建德市级以上18个游学实践教育营(基地)中至少选择2个(含)。
24.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经济。 适用于组织观看《江清月近人》演出并入住建德高档酒店(平均房价350元以上的酒店)的市内外旅行社(需签订合作协议)上一年)当年住宿1晚及以上如果住宿晚数达到500间夜以上、1000间夜以上、2000间夜以上,奖励分别为3万元、5万元、和 10 万元。
25.创新营销与流量联动机制。 对推广建德旅游产品、每年输送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可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26.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对外宣传。 本市旅游企业在旅游客源区投放旅游促销广告。 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先批准,旅游源区单次广告费超过5万元的,给予30%补贴,鼓励中长途市场发展(江、浙、沪、皖、江西以外)单项广告费超过5万元的,给予50%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旅游形象宣传
27.鼓励短视频营销。 经事先申报(不含合作媒体),创作原创道德旅游短视频并参与话题点赞数超过1万的,每人奖励1000元。 单篇原创微信文章阅读量达到10万+,奖励2万元; 阅读量达到50000+,奖励15000元; 阅读量达到4万+,奖励1万元。
28.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积极举办市级各类旅游节庆活动。 活动须事先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并按活动投资成本的30%给予补贴。 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 元。
29.引导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技能,对参加杭州市、省、全国旅游系统竞赛并获得奖励名次的分别给予2000-5000元、5000-10000元、10000-15000元的奖励。 参加全市旅游系统竞赛并获得奖励名次的,分别给予2000元(含)以下奖励,团体奖3000元(含)以下。 对支持员工考取旅游服务专业中级导游、高级导游的旅游企业,对中级导游、高级导游分别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5000元。 对全年安排专业技能培训费用在2万元(含)至5万元(含)、5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企业,经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资金的40%、50%和确认。
三、附则
30、市财政每年计划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德全区旅游业发展。
(三十一)全地区旅游投资项目均需编制项目建设(改造)计划。 本方案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批准后实施,开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项目给予奖励(补贴)。
三十二、同一项目(点)符合本政策相关支持规定或上级财政相关补贴、奖励的,按照“最好、最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三条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违规经营、虚假申报、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的,予以追缴奖励补贴。
三十四、本支持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缓实施两年。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录:
建德市旅游综合开发支持对象类型
全域旅游主要包括省级旅游小镇、A级风景名镇、风景名胜村、体育休闲等新业态。
1.省级旅游小镇。 是指通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的旅游主题小镇。
2.A级风景名镇。 是指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杭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的旅游主题小镇。
3.风景村。 是指结合区域旅游建设,按照AAA、AA、A级风景名胜村标准,经杭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验收的行政村。
4.旅游新业态。 是指利用火车、飞机、房车、集装箱、木屋、蒙古包、帐篷酒店、帐篷营地、露营地、高架建筑等非传统产业开发的旅游项目,以及文艺、文艺等旅游新业态。创作、交流、展览、体育。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可的其他参与全域旅游发展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