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天期间,人均差旅费不超过各单位年度人均差旅费预算。 实际人数减少时,人均预算不得超过预算要求。 第六条是关于检查的。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业务考察、学习,并有相应资质的承办单位; 一线企业不得自行组织考察学习,控股公司、集团统一组织安排的除外。 集团或公司班子决策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出差考察,至少留1人值班,不得异地出差。 第七条 年度集体旅游不占用工作日或者年度例行旅游占用不超过2个工作日,奖励旅游、5人以下的考察旅行、正常出差、考察等不需要审批。 非工作时间自费团体旅游无需遵守本规定,但仍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承办。 第八条 董事集体带薪旅游、高级管理人员带薪旅游、控股公司统一组织的商学院安排的拓展活动等,应按原程序申报。 第九条 团体旅游等活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了降低风险,提高员工出行保障,必须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条 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集体旅游、考察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不遵守本办法的,对各级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罚款。 第十二条 各团体可在此框架内制定集体出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化部将建立统一的团体旅游OA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