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向纳税人发送75项普遍性涉税风险清单
本文所描述的问题在我们张西廷会计组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
1. 原因
公司组织员工去某地旅游,收到旅行社开具的“差旅费”普通发票。 所有差旅费均由公司支付。 公司不会因员工的个人营销表现而给予奖励。 员工参加,可免费旅游; 不参加的,可获得1000元伙食补贴。
2. 问题:
1. 员工差旅费是否属于福利费?
2、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差旅费普通发票能否记为“福利费”并税前扣除所得税?
3、回答:
1、员工差旅费不属于员工福利费;
2、用人单位向个人支付的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符合规定的,纳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员工出差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符合规定吗? 如果单位统一组织机票报销或者发放奖金后自行组织旅游,税务处理如何?
1、员工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1)个人所得税
组织组织员工出差费用可以统一量化并纳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理解,每个人的车票、车票等都可以量化到个人,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一般理解,差旅费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地实施情况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3)增值税
组织员工旅游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机票、火车票不能用于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 获得奖金后自行安排旅行
奖金需纳入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与单位承担组织员工差旅费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 作为奖金支付的奖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工资薪金中全额扣除。 因此,获得奖金后组织自己的旅行的税收成本会减少。
3、涉税风险
1)凭券报销纳入福利费是否存在税前扣除风险和个人税务风险?
存在一定的风险。 从会计处理上看,具有福利性质的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用,不具有福利性质的福利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法方面,对于个人所得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可量化的福利、奖励等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并未明确将组织职工出差纳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且各地执行情况存在一定差异。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河北: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
四川:
可用作福利费用,最高可扣除工资总额的14%。
2)员工家属对应的费用发票计入公司费用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收款。 有税务风险吗?
有风险。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企业以外的人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代扣代缴的,直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成本费用科目核算; 直接员工自行承担责任的,企业不予备案; 如果是扣除员工工资,可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涉及成本费用科目。 。
3)奖励部分表现突出的员工,为每位员工提供出差机会,并报销差旅费。 凭票报销是否就意味着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不真地。 个人因业绩奖励旅游发生的费用,需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5. 政策依据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个人因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收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组织旅游活动个人实施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按照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享有的报酬,应当作为当期劳动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核算。 个人所得税是对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其他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201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企业职工作为《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福利费包括下列各项:
(一)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医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等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因公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直接对员工进行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用、员工困难补贴、救助资金、员工食堂基金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置费、探亲路费等。”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局[2017]32号):“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
(二)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服装、用品等的购置、租赁、维修以及租金支出适用于活动场地和交通车辆。 用于奖励文化、体育活动获奖者。 支出用于文体活动期间必要的伙食补贴。
……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踏青,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缺口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但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成员必须当天进行春秋踏青,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进行春秋踏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工会经费的数额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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