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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研修旅游工作,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和《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修旅游的意见》(教基益〔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修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2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修旅行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游、集中住宿、就餐,将研修学习与旅行体验相结合的课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与课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实践活动育人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出国研修活动的管理。我市中小学出国研修活动应遵守教育部《中小学生出国研修指南(试行)》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营等相关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教办字[2013]81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研学游主要包括科普知识、体验考察、励志拓展、自然欣赏、文化游憩等方向。根据不同阶段学习特点和培养目标,不同研学游方向可相互融合、不断拓展延伸,逐步建立小学以本市情为主、初中以本市情与省情相结合为主、高中以省情与国情相结合为主的研学游体系。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以学生发展为出发点,突出学生主体性,根据学校特点、学生年龄特征和学科教学内容需要,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游学主题,科学设计游学线路,注重凸显游学趣味性、知识性和专业性,建立游学活动长效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小学生游学应当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在每年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的半年内开展。

小学四至六年级每学年原则上安排集体研修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为期1至2天;初中七至八年级(含工业、农业学习)每学年原则上安排集体研修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为期1至5天;高中一至二年级每学年原则上安排集体研修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为期1至7天。

鼓励中小学校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参加主题明确的夏(冬)营、修学游览。

第七条 中小学生游学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坚持全员参与原则,以全年级、全班集体行动的方式开展。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的,家长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子女的学习、生活。

第八条 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游学,也可以委托他人组织。学校自行组织游学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和教师,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家长作为志愿者。学校委托他人开展游学时,应当与有资质、有信誉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在学生游学活动中的职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文化广电、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险监管、共青团、铁道等部门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青岛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共同保障研学旅行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中小学游学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文化广电、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险监管、共青团、铁道等部门成立区(市)“中小学生研学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中小学生研修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确定试点学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3)审查各学校提交的研修游学主题活动计划、安全预案;

(四)定期检查督导考察进展,发现本地区好的例子、好经验,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助教、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校“游学实施工作组”,校长为组长,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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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学期制定游学计划、游学课程,确定游学主题活动计划和安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认真总结工作,收集、整理、归档过程资料;

(三)加强调研宣传教育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相关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游学组织者标准选定游学组织者。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和游学组织者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与研修旅游承办方签订合同,承办方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修旅游服务规范》(LB/T 054-2016)规定的行业资质。承办方应当根据研修旅游主题制定配套活动计划,配备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研修指导员、导游等相关人员,确保研修旅游安全。

第十四条 为研修游学提供现场课程、当地接待、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研修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研修游学服务规范》(LB/T 054-2016)规定的研修游学供应商行业标准。研修基地应当围绕研修游学主题和小学、初中、高中不同阶段的教育目标,突出研修游学特色,有针对性地配置教育资源,编写研修游学课程内容和选用研修游学导师,力争做到“一地一特色、一地一品牌”。

第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应当把研修旅游作为教育研究的重要内容,以科研项目为引领,探索推进研修旅游的有效模式,研究解决推进研修旅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引导本市中小学研修旅游科学有序开展。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开展研修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一)制定研修活动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有效的研修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对参加游学活动的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了解相关安全法规和规定,掌握自保、自救、互救的知识和技能;

(3)每次组织游学活动均需为师生购买每次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与参加研修学生家长、委托实施研修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区(市)辖区学校应当于游学活动开始前15天,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青岛市中小学校游学活动备案表》(见附件2)和应急预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相关民办学校应当于游学活动开始前15天,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保卫处报送《青岛市中小学校游学活动备案表》(见附件2)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1.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修旅游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相关运输公司依法对学生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三)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部门负责督促主办方、承办商、供应商制定研修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备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确保学员安全;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和优化学校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组织游学活动应当由学校领导带队,游学实施工作组相关人员参加,按年级或班级统一行动。学校应当为每个班级配备不少于3名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15),安排校医或者聘请医护人员随团。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安排具备应急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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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举办研修游学的中小学校、组织单位、研修游学基地应当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

三方应安排安全管理人员随团开展游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根据行程安排和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游学组织方的随团人员应当具备应急知识和技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实施救援。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级和各区(市)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中小学生研修旅游经费,形成多元化资助机制。

(一)对乘坐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工具的中小学生,严格执行儿童票价优惠政策。铁路部门要根据研修旅游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安排运力;

(二)落实中小学生研修场馆、景区、景点门票减免政策,提升优质旅游服务;

(三)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个性化修学旅游服务产品,实行保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研学旅行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随行教师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应当准确核算活动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研修旅游组织者要研究调整收费标准,制定的收费标准应低于同期学生票价、旅游团队票价,对研修旅游给予特别优惠。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及中小学校要积极探索对参加研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优惠政策。区(市)、学校、承办单位、研修基地要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减免。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对研修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游学主题活动方案确定后,学校应当及时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微信群等各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家长公示,告知活动方案、安全措施、收费项目等,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保障游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 工作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学校教学需要,将研修活动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工作计划、有外出计划、有应急预案,有出游记录,有出游总结。学校研修活动应当坚持教育性、实用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充分体现安全第一、主题明确、考察探索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研修旅游档案管理制度,将本校研修旅游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课程内容、图片视频资料、总结材料、家长反馈材料、对组织单位和研修旅游基地的评价材料等归档整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修游学活动考核机制,将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修游学的情况和效果作为学校综合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坚持充分尊重个体差异、鼓励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对学生参加游学活动及其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步纳入学生信用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旅游部门要定期对研学游基地的课程设置、接待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监督评估,建立每年创建“优秀研学游基地”和“研学游示范学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开展研修活动应当及时加强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合作;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网站作用,形成常态化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宣传好典型、好题材、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