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依据在此
回答:
1. 一般员工差旅费用处理
根据以下税收规定,员工差旅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包括职工差旅费。从税收法规上看,职工差旅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旅游服务,则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营销人员奖励
企业、单位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视察等名义,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组织旅游活动,以免除差旅费、旅游费用(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的方式对营销业绩个人进行奖励。所发生的费用应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应代扣代缴费用。
①企业员工享受的此项奖励,应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外单位人员享受的此项奖励,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形式给予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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